18新利luck菲律宾 学生申诉处理规定
宿院学〔2017〕8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处理行为,保证学生违纪处理的客观、公正、准确,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进程,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对本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三条学生应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就读的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与申诉事项有关的分管校领导、教务处、学生处、纪检监察室负责人、法律顾问以及申诉人所在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和教师、学生代表组成。申诉委员会2/3以上成员到会,可以召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复查结论须获得2/3以上成员同意方可作出复查决定。
第六条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地点在学生处。办公室负责处理学生申诉受理、复查等日常工作。
第七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有异议,须在收到处理决定书或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诉,学生未在申诉期内提出的申诉,学校不予受理。
第八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机关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书(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籍贯、学院、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事实与理由;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九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齐,逾期不补齐的视为不再申诉;
(三)不予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条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受理申诉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0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对申诉的处理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受理申诉的机关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应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汇报,并经申诉处理委员会授权,组织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进行复查。
第十二条对于情况比较复杂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可通过召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处理的,应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根据复查或听证的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作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建议。对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直接做出决定;对变更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受理申诉的机关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并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
第十五条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继续执行。
第十六条在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机关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四章 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十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实施听证应征得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的同意。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委员会成员担当。
第十八条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条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纪律,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一条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二条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三条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
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四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18新利luck菲律宾 学生申诉处理规定(试行)》(宿院〔2005〕93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2017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