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新利luck菲律宾 学生社团管理规定
宿院团〔2021〕1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学生社团,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载体,是高校学生根据成长成才需要,结合自身兴趣特长,在高校党委的领导和团委的指导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团体。学生社团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文化艺术类、志愿公益类、体育竞技类。
第二条各社团的宗旨及各项活动的开展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青年工作的重要论述为准则,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有益于学生的身心健康。
第三条充分保障学生社团成员权利。所有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是具有正式学籍的本校在读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申请加入或退出该社团,有权向上级管理部门反映社团及其成员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等问题。社团成员应定期注册,并按要求参加社团相关活动,每名学生最多加入2个学生社团。
第四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凝聚广大青年学生,坚持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多样性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开展方向正确、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丰富课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促进青年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五条校团委受校党委的委托,承担对学生社团指导工作,校团委社团管理部对各社团的日常工作进行服务、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校团委要加强对全校学生社团的具体指导,成立学生社团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做好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的日常工作和社团建设管理具体事务。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一条管理机构:校团委社团管理部是在校党委领导,校团委指导下的服务型部门,主要负责全校社团的成立、注册、年审、注销、组织建设、活动管理、考核评优等任务。校团委社团管理部是学校联系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加强校园精神文明建设,营造校园文化氛围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校团委社团管理部直接管理校级社团和各院社团管理部,并与院社团管理部一起监督管理各院学生社团。
第三条校团委社团管理部负责对学生社团行使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学生社团的登记注册、变更注销工作及档案管理工作。
(二)对学生社团的挂靠单位及指导老师进行资格审查。
(三)对学生社团开展的除内部活动以外的开放性活动进行审批。
(四)定期召开社长联席会议,传达上级有关会议精神并布置工作,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
(五)学生社团的财务监督。
(六)维护社团成员的权利。
第四条学生社团向校团委社团管理部提出活动申请时必须说明活动的目的、宗旨、内容、方式、时间、地点、负责人、范围及经费预算。
第五条学生社团不得私刻公章。
第六条学生社团在进行对外联络活动时,必须真实署名,必须强调学生社团身份,不得盗用指导部门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七条学生社团网页必须由院社团管理部统一上传。
第八条违反上述规定的社团,校团委将予以通报批评,严重者暂停该社团活动资格并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第三章 学生社团成立、注册和年审
在校团委的领导下,由校团委社团管理部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学生社团业务相关负责人成立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负责对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及年审进行评议审核。评议委员会负责人由校团委社团管理部部长担任。评议审核结果须提交校团委核准后方可执行。原则上在把控质量的前提下,促进学生社团精品建设、健康发展。
第一条成立学生社团,均需先进行书面申请,申请类别有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文化艺术类、体育竞技类、志愿公益类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有关规定,不得成立宗教类社团,一个社团只能申请其中一类。
第二条学生社团的成立须经社团指导老师、院级社团管理部指导老师及校团委的审批,凡未经正式登记或未履行审批手续的社团,属非法社团,学校将予以取缔,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自己负责。
第三条成立学生社团必须经过以下两个阶段:社团筹备组,社团成立。
(一)社团筹备组:具有较强的活动能力和明确积极的活动目的,有20名及以上本校在读学生联合发起,所有发起人均须具有正式学籍,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并由校团委社团管理部审批同意的预备团体。社团筹备组在接到正式答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校团委社团管理部申请成立社团。
(二)社团筹备组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成立社团的筹备工作,具备成立社团的必要条件,经社团指导老师、院级社团管理部指导老师及校团委的批准方可成立社团。如未能完成社团筹备工作,取消其资格;若有特殊情况,经申请,由校团委社团管理部审批同意,筹备可以延期20天。
第四条成立学生社团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经过社团筹备组阶段。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学习成绩当年度无不及格现象,未受过任何处分;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应与其业务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
(三)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包括社团类别、宗旨、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负责人产生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及其他应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四)有一个固定的挂靠单位。原则上挂靠单位应为我校正式教育教学管理机构,如学院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党委、团总支等;
(五)聘请一名专任教师担任指导老师,指导教师应为本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丰富,热心公益事务,具有奉献精神,关爱学生成长;
(六)活动内容相近的社团原则上只批准成立一个,最多批准三个;
(七)有至少1名指导老师。
第五条申请成立学生社团,社团筹备组应当向校团委社团管理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团成立筹备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基本情况和拟任负责人的自荐书和基本情况(包括思想表现、学习成绩等),并签署二级学院意见;
(四)挂靠单位及指导老师的确认书;
(五)指导老师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第六条学生社团章程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社团名称、社团的宗旨;
(二)活动场所、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社团的类别;
(四)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和义务;
(五)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六)财务管理制度、经费使用规定;
(七)负责人的任职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社团的终止程序;
(十)其它应当在章程中说明的事项。
第七条学生社团的成立程序:
(一)递交社团筹备组申请书,成立社团筹备组;
(二)寻求挂靠单位及指导老师;
(三)到校团委社团管理部领取《社团成立申请表》;
(四)递交社团成立规定的材料(一式两份);
(五)经校团委社团管理部审查,报校团委批准后,予以公告成立。
第八条经批准成立的社团,应当自校团委批准社团成立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召开成员大会,并通知所属院级社团管理部对会议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学生社团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内容包括社团成员构成、社团负责人工作及学习情况、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工作情况、业务指导单位意见、财务状况、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对年审合格的学生社团进行注册登记,只有进行注册登记的学生社团方可继续开展活动。对运行情况良好的社团,可在评奖评优、活动经费等方面给予适当的表彰激励。对年审不合格的学生社团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限一般3至6个月,整改期间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十条学生社团须在每学年开学后的规定时间到校团委社团管理部注册,填写《18新利luck菲律宾 社团年度审核注册登记表》,逾期不执行者视为自动解散。
第十一条若一学年内学生社团有所变动,须及时到校团委社团管理部登记。
第十二条注册后,各社团方可正式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学生社团更名必须重新登记。如既更改名称,又更改活动范围的应视为原社团的注销,新社团的重新成立。
第十四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立或不予继续注册登记:
(一)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二)参加学生社团的人数长期不足20人的;
(三)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四)全体成员大会商议解散的;
(五)超过三个性质相同或相似学生社团的;
(六)涉及宗教文化的;
(七)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的;
(八)跨地跨校联合成立的;
(九)未经学校审核批准的校外机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性质的学生组织;
(十)举办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社团章程宗旨活动的;
(十一)其他不宜批准成立或不宜继续注册登记的。
第四章 学生社团注销
校团委社团管理部要定期组织开展学生社团排查工作。对于未按规定注册或政治导向错误、开展非法活动的学生社团要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对于校外人员未经学校许可,滥用、冒用学校名称(包括学校已申请注册具有法律效力的简称、别称)建立学生社团(含其运营的新媒体平台)在校内外开展非法活动的,除对其校内非法活动及活动据点予以取缔外,还应运用法律手段依法追究该非法社团及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维护学校和学生权益。
第一条社团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校团委社团管理部予以取缔:
(一)社团申请成立后有弄虚作假,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违反各级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学联组织和学校相关规定的;
(二)社团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三)社团成员长期不足20人者(以18新利luck菲律宾 网上办事大厅社团成员为准);
(四)连续半年未进行正常活动,机构瘫痪者;
(五)无正式负责人或管理混乱者;
(六)不服从管理,情节严重者;
(七)分立、合并仍不合要求的;
(八)在规定时间内不进行注册者;
(九)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十)出现其他应予解散情形者。
第五章 学生社团组织机构
第一条学生社团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条学生社团成员大会应当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决议及时报校团委社团管理部批准、备案。
第三条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听取并审议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决定社团重大活动事项;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四条成员大会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成员通过;对社团更名、注销和修改章程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有效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必须占全体成员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五条社团执行机构是成员大会领导下负责处理社团日常事务的机构。执行机构实行会长负责制。
第六条社团负责人的产生、任免与更换:
(一)各学生社团负责人候选人须政治立场鲜明、学习成绩优秀、组织能力突出。学习成绩综合排名须在班级前50%以内。各社团负责人应在每学年结束前经本社团成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原则上应为中共党员。各部门负责人由学生社团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遴选产生,经校团委社团管理部部长团确认后,报校团委批准;
(二)各社团负责人任期原则上为一年;
(三)在任期内,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校团委社团管理部有权报请校团委批准,暂停或免去其职务:
1.有两门或两门以上功课不及格者;
2.受到法律制裁或学校纪律处分者;
3.考核有一门挂科者;
4.严重失职或有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会长者;
(四)特殊情况下,校团委社团管理部可在广泛征求社团成员意见的基础上指定社团临时负责人。
第七条学生社团社员人数超过3人的需建立团支部,团支部负责人原则上由具有团籍的社团负责人兼任,社团团支部要在校团委的管理指导下开展活动,积极发挥好政治核心作用。加强学生社团政治引领。具备条件的学生社团原则上应建立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承担政治理论学习、研究社团重要事项等职责。临时党支部(团支部)一般不发展党员(团员),不收缴党费(团费),不选举党代表(团代表)等。学生社团注销后,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自然撤销。
第八条强化学生社团骨干评价激励。制定全面客观、科学有效的学生社团骨干评价考核办法,建立以服务和贡献为导向的荣誉激励机制,引导学生社团骨干全心全意为社团发展服务,为社团成员成长助力,在社团工作的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
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成员的权力与义务
第一条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二条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建设和发展提出建议,对社团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批评。
第三条学生社团负责人有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四条学生社团成员有参加社团各项活动的权利和义务,并有权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五条学生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六条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所属社团的定期注册。
第七条完善学生社团全体成员大会制度。拟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要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社团章程,选举产生社团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候选人。已注册的学生社团要定期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依照社团章程行使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候选人,审议社团工作报告,对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修改社团章程,监督社团财务及活动开展情况等。
第七章 学生社团活动的活动管理
第一条学生社团开展活动须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并按照相应的审批程序进行,接受校团委社团管理部的管理、监督。社团必须以促进学生综合发展、全面成才为目标并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开展活动;积极创新载体形式,充分利用新媒体技术,不断增强社团活动的吸引力和感染力。社团活动须经学生社团集体决策、指导老师同意并报业务指导单位批准后方可开展。社团必须以促进学生综合发展、全面成才为目标并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开展活动;学校鼓励和提倡学生社团开展积极向上、丰富多彩、富于开拓精神的校园科技、学术、理论、文化、艺术、体育等方面的活动,不得在学生中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商业活动。未经批准,学生社团不得自行与校外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合约或协议,不得接受经费资助。
第二条社团应在每学期初上交工作计划,期末向校团委社团管理部上交学期工作总结。
第三条凡校团委社团管理部的主要活动,相关社团要积极参加、配合。
第四条社团举办的下列活动须提前一周申请:
(一)大型文艺表演活动;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社团联合举办的活动;
(三)与校内其他单位或校外团体、单位、个人的联办活动;
(四)有外籍人士参加或涉外内容的活动;
(五)大型讲座和报告;
(六)群众性集会和研讨会(常规讨论除外);
(七)向同学收取费用的活动;
(八)涉及民族、宗教问题的活动;
(九)其他重大活动。
第五条社团举办活动,须在活动前一周填写《18新利luck菲律宾 社团活动申请表》,并附详细活动计划(打印稿),经校团委社团管理部审核报校团委同意后,方可开始活动。活动结束后,社团要做好活动总结工作。
第六条各社团对活动应有书面总结材料、宣传平台图片、活动照片及音像资料交校团委社团管理部存档(讲座须有现场记录及总结报告)。
第七条社团及活动组织者要对活动的秩序、安全及合法性负责。要有预案,确保活动安全、有序的进行。
第八条原则上企业、社会机构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
第九条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士出席活动,须经校团委同意,必要时须报校党委宣传部门批准;邀请外籍人士参加活动或者开展涉外合作、涉外活动项目,须经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同意,并报校党委批准,并在团委指导下进行。
第十条学生社团以社团名义到校外参加活动时,应提前向校团委社团管理部申请,并报告活动相关情况,原则上应有社团指导老师或者团委老师带队。
第十一条团委加强社团网络化建设管理工作。加强对社团运营网站、新媒体平台、印发刊物的管理和指导,注重培养社团成员的网络文明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向上向善正能量,重视网络新媒体社团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内容把关机制,确保发布内容积极健康。学生社团不允许私自创建独立网络媒介,须依托所挂靠的社联分会进行线下线上宣传,发布信息须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
第十二条各社团开展活动期间需注意以下事项:
1.各社团可按流程向校团委社团管理部寻求宣传服务、活动场地、活动物品等方面的支持;
2.各社团违规开展活动,将追究社团主要负责人相应责任,如果监管不利将同时追究社团管理部负责人责任。
第八章 学生社团刊物管理
第一条学生社团刊物是社团面向社团成员的公开性读物。社团刊物内容必须符合党的基本方针政策、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符合出版规范,有利于增强校园文化氛围。
第二条社团创办刊物须向校团委社团管理部申请,并上报刊物名称、宗旨、主要负责人、刊物内容、经费来源,发行渠道及读者范围等详细材料,经审核报校团委批准,校党委宣传部门备案后方可创刊。
第三条学生社团出版每期内部刊物须经过挂靠单位的审核和指导老师的专业指导,发行前向校团委及校团委社团管理部各提交一份备案。
第四条社团刊物进行跨学校、跨地区交流,须经校团委社团管理部上报校团委同意。
第九章 学生社团经费管理
第一条社团活动经费的主要来源为上级主管部门拨款,社团所有资金均由院级团总支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
第二条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各社团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并制订详尽的财务管理制度,每学期末须公布财务总结报告,以供管理部门及会员检查、监督。
第三条社团更换负责人时应做好财务总结工作,原负责人须出具财物清单,经社团管理部核实无误后,转交新负责人。
第四条各社团可以积极寻求社会力量的支持,但不得损害学校、社团的利益,不得在校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校团委社团管理部报告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校团委社团管理部做好社团经费来源、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指导工作。
第五条团委要同相关部门加强社团接受校外资金特别是境外资金的合法合规性审查和管理,各项收入应当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详细财物管理规定参见《18新利luck菲律宾 学生社团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章 学生社团的考核评定
第一条校团委社团管理部每学年对社团、社团活动、社团负责人进行考核评定。评定采取百分制,按评定得分评出“星级社团”、“优秀社团活动”、“优秀社团干部”。
第二条对获“星级社团”“优秀社团活动”“优秀社团干部”的社团和个人给予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社团和个人给予批评。详细考核评定办法参见《18新利luck菲律宾 社团考核细则》和《18新利luck菲律宾 社团表彰奖励条例》。
第十一章 工作保障
第一条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向团委划拨社团工作专项经费,支持学生社团网络化管理和信息化平台建设。为学生社团提供活动场地、器材、设备等方面的支持,配好配强指导老师,建立大学生活动中心,为学生社团提供物质保障。整合多方力量和资源,为学生社团对外交流搭建平台,提升社团活力和工作水平。
第二条学校通过工作交流、专门培训、评比表彰等方式,指导、支持和鼓励学生社团工作发展。
第三条学生参与社团活动、担任社团负责人等情况,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考评,使学生社团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平台。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18新利luck菲律宾 各类学生社团。
第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条以往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共青团18新利luck菲律宾 委员会。
共青团18新利luck菲律宾 委员会
2021年7月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