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18新利luck菲律宾 教职工进修培训暂行规定》的通知

编辑:吴杰 时间:2020-11-05 点击数:






宿院〔201326



关于印发《18新利luck菲律宾

教职工进修培训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现将《18新利luck菲律宾 教职工进修培训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8新利luck菲律宾 教职工进修培训暂行规定


18新利luck菲律宾

201364


附件

18新利luck菲律宾 教职工进修培训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各类在职进修与培训工作,鼓励广大教职工不断提高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水平,特制订本规定。

一、申请外出进修培训的条件及要求

(一)攻读研究生

1.报考统招或自筹经费研究生:所有教职工均可自由报考统招研究生或自筹经费研究生,但需按照学院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2.报考在职研究生:(1)工作年限要求:获得学士学位后,在学院工作满两年方可申请报考在职硕士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后,在学院工作满两年方可申请报考在职博士研究生。(2)工作表现要求:服务期内,年度考核(专任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均在合格以上,获得优秀等次的可优先报考。(3)报考专业要求:原则上应报考与本职岗位相近或相关的专业。(4)辅导员、行政、教辅人员申请报考硕士研究生均须经所在部门(单位)同意、人事处审核、院领导研究批准后,方可报考。在职学习期间不得影响本职工作,脱产期间本部门(单位)不得申请增加编制或要求增派人员。(5)原则上不批准行政、教辅人员报考博士研究生。

(二)国内外访问学者:国内访问学者参照《18新利luck菲律宾 教师国内访学管理办法(试行)》(宿院〔2012〕27号)执行;国外访问学者基本要求: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在学院工作满3年、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在良好以上,且没有访学经历或距离上次访学时间在5年以上。

(三)其他形式进修:其他形式外出进修培训,凡年度考核合格的教职工均可提出申请,经所在部门(单位)同意后,报人事处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审批。

二、培养经费及进修培训期间的待遇

1.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培养经费及相关待遇参照《18新利luck菲律宾 “百名博士造就工程”实施办法(暂行)》(宿院〔2012〕26号)执行。为了支持和鼓励教师早日取得博士学位,除第一年允许脱产学习外,攻读博士期间,同意再累计脱产一年以尽快完成学习任务。

2.在职攻读硕士研究生脱产学习一年期间,发放档案工资和节日慰问费,缴纳保险和公积金,取得硕士学位后,学院不再为其报销培养费。

3.国内访问学者培养经费及进修培训期间的待遇参照《18新利luck菲律宾 教师国内访学管理办法(试行)》(宿院〔2012〕27号)执行。国外访问学者,按江苏省规定,由省政府和学院承担90%的访学费用,其余10%由个人承担,访学期间发放档案工资和节日慰问费,缴纳保险和公积金,岗位津贴减半发放。

4.由省教育厅下达的师资培训指标,学院承担培养费,并按财务处规定报销住宿费和往返各一次的交通费。

5.其他类型的短期进修、培训、实践能力培养等有关费用,由系(部)审核,在学院下拨给系部的专项师资培训费中支出。培训、锻炼期间的工资、校内津贴、福利等由学院发放。

三、报批程序

1.在职硕士研究生

1)个人申请。个人向所在部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填写《18新利luck菲律宾 教职工攻读学位申请表》。。

2)部门(单位)审核。各部门(单位)成立领导小组,按照报考条件和要求审定。

3)人事处备案。各部门(单位)将申报人员材料交人事处备案,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

2.在职博士研究生

教师、辅导员报考在职博士研究生的审批程序按《18新利luck菲律宾“百名博士造就工程”实施办法(暂行)》(宿院〔2012〕26号)规定执行。

3.访问学者

国内访问学者参照《18新利luck菲律宾 教师国内访学管理办法(试行)》(宿院〔2012〕27号)执行;国外访问学者申请程序:

1)个人申请。填写《18新利luck菲律宾 教职工国外访学申请表》

2)部门(单位)推荐。各部门(单位)成立领导小组,按照申请条件和要求推荐。

3)人事处会同教务处审核。各部门(单位)将申请表交人事处、教务处审核。

4)学院分管院领导审批。审批同意后,人事处备案并办理签约手续。

4.其他形式进修培训

由各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国家、省、市下达的进修培训指标进行推荐,报学院批准后执行。

四、管理与考核

1.教职工在职攻读博硕士研究生、到国内外做访问学者、参加其他单项进修培训时间超过3个月的,均应与学院签订协议。

2.外出学习进修人员要严格遵守进修学校的规章制度。凡未经许可,中止学习进修者,其一切费用自理。若有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学习,必须向人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中止学习进修。学习进修期间不得办理调动、辞职、停薪留职等手续。如有违反,按相关协议规定处理。

3.外出学习进修人员,不得随意改变学习进修计划(自行选修计划外课程的费用自理),不得擅自延长学习进修时间,否则,派出学习进修期间的一切费用自理,并取消学习进修资格,且不得再次外出学习进修。

4.进修人员所学各门课程(包括实验、科研等工作)都应通过考试或考核,由接受单位的指导教师评定学习成绩。学习进修结束时,应将本人的自我鉴定、接受单位评定意见、各门课程的考核成绩一并寄回人事处存档。

5.各部门(单位)应与派出的学习进修人员保持联系,并及时了解情况予以鼓励、督促和指导。进修人员学习进修结束后,应向本单位公开汇报学习进修情况。

6.凡经学院批准在国内外脱产进修的人员,进修结束后均须向本部门(单位)和人事处提供进修学习小结、结业证书等材料;脱产进修一学期以上的教师,还须制订进修结束后一年内的教学、科研目标,填写《18新利luck菲律宾 教职工培训期满跟踪考核表》。

7.经学院批准在国内外脱产学习进修的人员均要参加年度考核。学习进修时间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人员,可不参加年度考核,如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一般定为称职。部门(单位)组织年度考核时,不计入评定优秀指标的基数。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批准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按原办法执行),其他此类文件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六、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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