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院〔2014〕57号
关于印发
《18新利luck菲律宾事业编制人员退休(退职)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18新利luck菲律宾 事业编制人员退休(退职)办法》已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望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8新利luck菲律宾 事业编制人员退休(退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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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新利luck菲律宾
2014年10月20日
附件:
18新利luck菲律宾 事业编制人员退休(退职)办法
为搞好我院事业编制人员退休(退职)管理工作,根据国发[1978]104号 、国发(1983)141号、 国务院令第6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退休(退职)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当退休:
1.男性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的。
2.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会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3.因工致残,经三级甲等医院证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会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经三级甲等医院证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会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但不具备退休年龄条件或工作年限条件的,应当退职。
二、退休(退职)办理
1.预先告知
(1)每年一月份,人事处将本年度内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按月列出名单,通知到所在单位。
(2)教职工到达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人事处书面通知本人,并由所在单位找其本人谈话。
(3)达到退休年龄的当月,人事处下发退休通知,由所在单位负责通知本人办理有关退休手续。
2.办理程序
(1)人事处填写《18新利luck菲律宾 教职工退休审批表》报职工所在部门、人事处审核,院领导审批。
(2)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市委、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审批。
(3)教职工出生年月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原则上按本人档案最早原始记录的出生年月为准。
(4)人事处负责将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基本退休费及生活补贴等情况,书面告知本人。
(5)提供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一张,办理退休证。
(6)提供身份证和指定代发工资的银行账号复印件一份。
3.符合退职条件的可随时申请办理。
三、退休(退职)待遇
1.基本退休(退职)费
按经市委组织部或市人社局核定的标准执行。
2.生活补贴
按经市委组织部或市人社局核定的标准执行。
3.其他待遇
(1)每年教师节和春节各开展一次节日慰问活动,由人事处组织实施。
(2)每年安排一次健康体检,由市社保中心统一组织实施。
(3)特殊困难补助等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4.基本退休(退职)费和生活补贴从社会保险基金支付,从退休(退职)的下一个月开始执行,由社保基金管理中心代发至职工个人提供的指定银行账号。
5.退休(退职)人员工资待遇的调整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政策执行。
四、关于延聘和延退
1.鉴于学校工作特点,为保持工作的连贯性,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凡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者,学院延聘至当年8月底;凡在每年7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者,学院延聘至次年2月底。延聘期间的待遇(不含保险公积金)维持退休前标准,社保基金支付后的不足部分由学院予以补齐。
2.凡到达退休年龄的教职工,原则上不予延迟退休。确需延退的,须经本人申请,并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延退年龄最多不得超过六十五周岁。延退期间的待遇仍按事业在编在职人员标准执行。
五、关于退休返聘
1.延聘期满后,对确因学院工作需要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退休人员,经所在部门(单位)申请、本人同意、学院研究批准后可以返聘。
2.返聘的退休人员,依据其岗位,按照外聘同类人员的待遇执行(但不提供住房)。
六、其他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18新利luck菲律宾 教职工退休暂行规定>的通知》(宿院〔2010〕26号)、《18新利luck菲律宾 退休返聘人员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宿院〔2010〕51号)同时废止。
抄报:院领导
18新利luck菲律宾 院长办公室2014年10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