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院〔2016〕21号
关于印发《18新利luck菲律宾 考勤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18新利luck菲律宾 考勤管理办法(暂行)》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8新利luck菲律宾 考勤管理办法(暂行)》
18新利luck菲律宾
2016年4月20日
附件
18新利luck菲律宾 考勤管理办法(暂行)
为加强内部管理、严肃工作纪律,保持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秩序,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考勤对象及范围
(一)考核内外聘教职工、劳务派遣人员、短期工出勤情况。考勤类型包括迟到、早退、中途脱岗、请假、旷工等。
(二)考核各部门(单位)报送考勤结果是否准确、规范、及时等情况。
(三)教师一般不实行坐班制,其出勤情况由各教学单位、教务处考核,主要考察授课及参加集体组织活动的情况。其他人员实行坐班制,坐班时间按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执行。对一些作息时间与标准工时制不同的特殊岗位,根据工作性质,由所在的部门(单位)另行制定考勤办法,报人事处备案。
二、考勤工作要求
(一)考勤是实行奖惩、职务晋升、职称评聘、工资和津贴发放的重要依据之一,各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考勤工作。
(二)各部门(单位)主要领导负责抓考勤工作,并指定一名认真负责的同志担任考勤员。考勤员负责对本部门(单位)全体人员进行考勤和统计报送。考勤员名单需报人事处备案。
(三)考勤员要认真负责地做好考勤记录,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将本部门(单位)上月考勤情况表填写清楚,经本部门(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报送人事处(教职工新学期报到情况需在报到当日下班前报送)。人事处汇总全校考勤结果后在人事处网页上予以公示。
(四)考勤工作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如发现有违反规定的,应及时向部门(单位)领导汇报,及时处理。如有弄虚作假、隐瞒实情者,一经查实,即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并与年度考核挂钩;对不按时上交考勤表的部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与年度考核挂钩。
(五)教职工因故请假由部门(单位)负责人、人事处、分管校长、校长根据审批权限逐级审批;中层干部因故请假由分管校长、校长根据审批权限审批。需要人事处及校领导审批的,必须及时报送,无故逾期报送的,给予通报批评,并与年度考核挂钩。
(六)本办法中涉及扣发工资待遇的,扣发项目均适用于内聘和参照管理人员。其他人员扣发基数均按照薪酬应发总额计算。
三、请假类型及相关规定
教职工因事、因病等不能到岗者,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假满后办理销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到岗或不参加校、院(部)等单位组织的活动者,按旷工处理。请假类型分为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工伤假、学习假、探亲假等,具体规定如下:
(一)事假
1.教职工在工作时间遇到私事必须由本人处理时,可申请事假。
2.请事假必须由本人事先写请假申请,按级审批,经批准后方能离开。需续假者,必须在假期到期前办理完续假手续,按续假前后总天数逐级报批。未续假或续假未被批准者,超过批准假期的部分,按旷工处理。
3.事假审批权限:3天以内,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批,人事处备案;3天以上7天以内,人事处审批;7天以上15天以内,分管校长审批;15天以上,校长审批。
中层正职(含主持工作副职)请假1天以内由分管校长审批并报主要校领导,1天以上由校长审批;中层副职请假1天以内由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批,1天以上3天以内由分管校长审批,3天以上由校长审批。其他请假类型的审批权限参照事假执行。
4.事假不含双休日及法定假日。
5.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每年(自然年)事假累计在7天以内的,工资津贴补贴等正常发放,超过7天的,从第8天起以本人绩效工资总额按月平均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扣除工资。
(二)病假
1.教职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经二级以上医院(或者学校认可的医院)医生诊断(急诊可后补手续)需病休者,可申请病假。
2.请病假必须填写请假条,并附医院证明。凡弄虚作假提供假病假材料的,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病假审批权限:7天以内,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批,人事处备案;7天以上15天以内,人事处审批;15天以上30天以内,分管校长审批;30天以上,校长审批。
3.病假含双休日及法定假日。
4.病假连续3个月以上要求恢复工作者,应持有医生证明;连续病假休6个月以上者,上班后未能连续正常工作2个月以上又病休者,其病假时间应前后合并计算。
5.医疗期规定:教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需要离岗医疗时,依据国家政策规定,视病情并根据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校工作年限,分别给予3个月至24个月不等的医疗期。不能提供依据证明实际工作年限的,以在本校工作年限为准。医疗期满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无力继续从事原工作,又不能从事或无法胜任学校为其另行安排的工作,学校有权解除其与学校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
6.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及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岗位津贴按90%计发,生活补贴全额发放;工作满10年及其以上的,基本工资及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
(3)病假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岗位津贴按70%计发,生活补贴全额发放;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基本工资、岗位津贴按80%计发,生活补贴全额发放;工作年限满20年及其以上的,基本工资、岗位津贴按90%计发,生活补贴全额发放。
(4)病假期间奖励性绩效工资:在1个月内(含跨月累计)病假满1周不满2周者,扣发半个月岗位绩效津贴,满2周及以上者,扣发1个月岗位绩效津贴。教师根据选定的岗位类别,分别减免相应的教学、科研工作量(全年按10个月计算)。
(5)对精神病、癌症病等目前医学难以治愈的重病患者可以给予照顾,医疗期内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
(6)教职工病假期间待遇不得低于宿迁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80%。
(三)婚假
1.教职工本人依法登记结婚,可享受婚假13天,婚假不含法定假日。
2.如一方在外地,需去对方所在地结婚者,往返路程所需时间另给。
3.婚假13天以内的由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批,报人事处备案;13天以上的,报校长审批。
4.婚假期间工资照发,超过规定时间的按事假处理。
(四)产假
1.女职工产假(不含法定假日)为12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顺延。教师按照产假休假天数及选定的岗位类别减免相应的教学、科研工作量(每学年按300天计算)。计划内分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女方产假期间,男方可享受护理假15天。
2.计划内怀孕流产和节育手术后又怀孕做人流、引产者,可凭二级乙等以上医院证明按规定享受相应假期。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假期内工资照发
3.女职工计划内妊娠者,需保胎治疗休息者,凭二级乙等以上医院证明,其保胎期间按病假规定办理。
4.无计划生育(包括人工流产)者,其孕期检查费、医疗费、生育费用均自理。为保障女职工健康,可按规定休产假。休产假期间工资按病假处理。
5.产假和护理假在规定的天数之内的,须经人事处审批;超过规定天数的,按事假或病假审批规定处理。休产假者,所在部门(单位)必须在其产后10天内报人事处备案,期满后应及时销假上班。
(五)丧假
1.教职工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可享受丧假3天,如需赴外地奔丧,往返路程时间(由人事处核准)另给,交通费自理。
2.丧假3天以内的由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批,报人事处备案,3天以上按事假审批权限办理。
3.丧假期间工资照发。
(六)工伤假
1.教职工因工负伤,职工本人或所在部门(单位)必须在发生工伤当日向人事处报告,所在部门(单位)必须在5天内将详细情况书面报告人事处,办理请假审批手续。请假30天以内的,经分管校长审批,超过30天的,报校长审批。工伤假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正常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标准如下:3个月以内的,全额发放;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按80%计发;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按60%发放;12个月以上的,停发。
3.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部门(单位)负责。治疗后工伤又复发需治疗休息者,凭市级及以上医院证明,仍按工伤处理。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病假处理。
(七)学习假
学习假分为脱产进修(博士、硕士)、访学、实践锻炼等,学习者需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并履行请销假手续。学习期间待遇按照协议约定执行。
(八)探亲假
1.探亲对象:指职工的父母(含养父母)、配偶。
2.在校工作满1年的教职工,与配偶分居两地,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1夜和休息半个白天,下同),每年可以享受1次探望配偶的待遇;父母均居住外地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未婚职工每年、已婚职工每4年可以享受1次探望父母的待遇(探亲待遇均指按规定给予探亲的时间及报销车船费等);教职工的父亲或母亲与配偶同居一地的,不重复享受探亲待遇。
3.在职教职工探亲假一律安排在寒暑假期间,特殊情况需在其他时间内探亲的,按事假处理。
4.探亲的职工,假期结束如遇特殊情况需续假的,须在到期前办理完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按事假处理,否则按旷工处理。
5.探亲路费报销按照学校差旅费报销的有关规定执行。
6.出国探亲的,国内段差旅费按学校探亲规定报销,国外段费用自理。逾期未归请假的,按事假处理,未请假的按旷工处理;逾期30天以上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7.探亲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照发。
四、违反考勤管理规定的类型及处理规定
(一)迟到、早退、中途脱岗
1.坐班人员必须按照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不得迟到、早退或中途脱岗。因故需要离开岗位半个小时以上者,应向部门(单位)领导请假。违反规定者,每3次按照旷工1天扣发相关待遇。
教师上课迟到、早退、中途脱岗按照学校教学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参加集体活动无故迟到、早退、中途离开半个小时以上者,每3次按照旷工1天扣发相关待遇。
(二)旷工
凡是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离开工作岗位、请假逾期未归的人员(含本办法中提到的各种旷工情形),均按旷工论处。
1.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实际旷工天数和当月(按21.75天计算)平均日工资额扣发,每旷工1天则扣发1天;岗位绩效津贴按每旷工1天则扣发1个月执行。
2. 1年内累计旷工5至7天者,给予警告处分;累计旷工8至10天者,给予记过处分;累计旷工11至15天者,给予记大过处分;累计旷工16至30天者,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按照程序解除聘用合同。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解除聘用合同。
(三)凡因自然灾害等无法抗拒的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履行请假手续的,事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勤类型。
五、本办法由校人事处负责解释。本规定若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18新利luck菲律宾 考勤管理暂行规定》(宿院〔2002〕126号)同时废止。
抄报:校领导
18新利luck菲律宾 校长办公室2016年4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