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18新利luck菲律宾 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条件
(暂行)》等4个文件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聚力创新深化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苏人社发[2017]168号)精神,并参照《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本科院校教师评价标准>等5个评价标准的通知》的有关条件,结合我校实际,拟定《18新利luck菲律宾 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条件(暂行)》等4个文件,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先予以公布。
特此通知。
附件:
1.《18新利luck菲律宾 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条件(暂行)》
2.《18新利luck菲律宾 实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条件(暂行)》
3.《18新利luck菲律宾 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条件(暂行)》
4.《18新利luck菲律宾 教育管理研究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条件(暂行)》
18新利luck菲律宾
2017年12月28日
18新利luck菲律宾 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条件(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深化我校教师职务评聘制度改革,完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校在职在岗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
第三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包括讲师、副教授、教授。具体岗位分为教学科研并重型、教学为主型两种类型(艺术学科按省有关标准分类),教师可根据自身条件选择申报。若无特殊情况,原则上聘期中途不再改变岗位类型。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四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刻苦钻研,勇于创新;热爱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努力工作,团结协作,关心学校的建设和发展;身心健康,能积极履行岗位职责;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在合格以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申报或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或年度考核中有“不合格”者,延迟2年以上。受处分期间,不能申报。
(三)谎报学历、资历、业绩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四)发生一般教学事故受到处理者延迟1年;发生严重教学事故或违反学术规范受到处理者延迟2年;发生重大教学事故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严重违反学术规范受到处理者,延迟3年以上。
第五条教师资格证书要求
申报人员必须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
第六条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以来,完成《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江苏省高等学校教师进修工作规程》中所规定的进修任务和其他继续教育任务,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七条申报优先条件
同等条件下,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优先申报:
(一)具有博士学位。
(二)有半年以上国(境)外研修经历。
(三)取得“双师型”教师资格。
第三章讲师资格条件
第八条学历、资历要求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讲师资格:
1.具有学士学位,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4年以上。
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2年以上。
获得博士学位者,经考查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可以直接认定讲师资格。
第九条教学、实践、科研要求
(一)系统担任过1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教学工作量饱满,教学综合考核良好以上。
(二)任现职以来,担任过1年以上班主任或社团指导教师;或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累计5个月以上,且考核合格。
(三)任现职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教学研究论文1篇以上、本学科学术论文1篇以上(教学为主型);或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2篇以上(教学科研并重型)。
(四)参与市级以上教研、科研课题,或市级以上创新工程、质量工程项目研究,或学校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并取得阶段性成果(前5名);或获得校级以上教学奖励1次以上;或获得专利1项以上(有证书);或获得市级以上表演、创作、设计、编导等专业竞赛奖1项以上;或作品被市级专业机构收藏、设计项目被采用1件以上。
第四章副教授资格条件
第十条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博士学位(40岁以下教师必须具有博士学位或博士在读,从2020年起执行),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2年以上。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45岁以下教师须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
第十一条外语、研修要求
从2020年起,40岁以下申报副教授资格者,外语水平须达到学校规定的学校公派、自筹公派、校际交流项目规定的外语标准(艺术、体育、思政、中文学科除外)。
从2022年起,40岁以下申报副教授资格者,须有三个月以上国(境)外研修经历(艺术、体育、思政、中文学科除外)。
第十二条教学业绩、成果要求
具有本学科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知识,积极参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课程改革、专业建设等教育教学改革,具有较丰富的教书育人经验,教学方法先进,教学质量高,教学效果好。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系统担任过2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其中至少有1门为全日制本科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或主干课程。同时,指导过实验、实训、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设计(论文)等。任现职以来,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综合考核在良好以上,年度教学质量考核至少有一次为优秀;以教学为主的教师教学综合考核须为优秀。
(二)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主持或主要参与校级以上精品(网络)课程、教材、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建设等并已通过验收(前3名);或参加校级以上教学团队、品牌(特色、重点)专业建设等并已通过验收(前5名);或获得校级“优秀教师”、“优秀青年骨干教师”、“教学名师”等荣誉称号。
(三)任现职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教学研究论文1篇以上。
(四)任现职以来,担任过1年以上班主任或学术导师、社团指导教师等,成绩显著。
第十三条专业实践要求
(一)公共课教师:任现职以来,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累计5个月以上,经实践单位、所在院部和人事处考核合格。
(二)专业课教师:专业实践能力强,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和第2—6条中的一条:
1.在企事业单位工作2年以上;或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累计5个月以上,协助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和合作研发,且考核合格;师范类教师到中小学实践累计5个月以上,积极参与中、小学教育教学改革,且考核合格。
2.取得“双师型”教师资格。
3.注重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和创新创业能力,直接指导的学生在主管部门举办的专业技能、创新创业、教学基本功等比赛中获省级奖励1项以上;或指导的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获省级奖;或指导学生获得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立项并通过验收。
4.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本人在教育等主管部门举办的专业技能、创新创业、教学基本功等竞赛中获市级一等奖或省级奖1项以上;或创作的作品被省级专业机构收藏、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设计项目被采用1件以上(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或公开举办过高水平个人专场音乐会或艺术创作展演(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5.有较强的技术服务和研发能力,主持企事业单位横向课题1项以上,课题应有经费到账,有正式的立项报告或签订的正式协议和结题报告,并通过有关部门鉴定。或对基础教育有一定的研究,主持过中小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1项以上,项目应有经费到账,有正式立项报告或正式协议和结题报告,并通过有关部门鉴定。
6.取得以上条款之外的其他专业实践成果,经资格审查小组审查认定等同于以上条款之一的,视同符合专业实践要求。
第十四条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一)以教学为主的教师
任现职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和第2、3条中的一条:
1.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编撰正式出版的教材1部(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视同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1篇;编撰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国家规划教材、省级精品教材1部(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视同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
2.主持市(厅)级以上教学研究与改革课题或主要参与省(部)级教学研究与改革课题(前3名,18新利luck菲律宾 为合作单位),并通过鉴定或已经完成准予结题;或主持校级以上精品(网络)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或校级教改项目并已通过验收;或担任校级优秀教学团队、品牌(特色、重点)专业建设主要成员(前3名),建设项目已通过验收。
3.获省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前5名);或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3名);或获省级以上教学类竞赛二等以上奖或校级教学竞赛奖一等奖。
(二)教学科研并重的教师
任现职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和第2-4条中的一条:
1.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至少2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编撰正式出版的教材1部(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视同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1篇;编撰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国家规划教材、省级精品教材1部(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视同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
2.主持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省部级科研项目(前3名,18新利luck菲律宾 为合作单位),并通过鉴定或已经完成准予结题。
3.获省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前5名)或市(厅)级科研成果奖(前3名)。
4.成果转化工作实绩突出。利用专业优势,将应用型科研成果转化为社会生产力,在省内产生较大影响,获得市(厅)级以上成果转化方面的表彰或获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有证书,排名第一),或主持横向项目到账经费理工科单个项目达15万元或累计达20万元;文科单个项目达8万元或累计达10万元。
(三)艺术类教师
1.理论型教师: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在本学科专业领域有影响的省级以上刊物发表高水平研究论文4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撰写正式出版的本专业高水平的学术专著8万字以上,可视同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1篇(仅限视同2篇)。
(2)教学工作成绩突出,获得教学竞赛校级二等奖以上或市级三等奖以上奖励;或获得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或担任校级教学质量与改革工程项目主要成员2年以上(前5名);或作为主编、副主编出版高水平的本专业省级精品教材,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或直接指导的学生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获得校级二等奖或省级奖励;或直接指导的学生参加省级以上艺术类竞赛获奖。
(3)有较强的科研能力,主持校级资助教学研究与改革、科研课题或参加市(厅)级以上教研、科研课题(前3名),并已结题;或获得市(厅)级教研、科研成果奖。
2.实践型教师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3)条和第(4)-(6)条中的一条:
(1)公开举办过高水平个人专场音乐会或艺术创作展演。
(2)在本学科专业领域有影响的省级以上刊物发表高水平研究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取得下列成果的,可视同在相应刊物发表论文,仅限视同1篇:撰写正式出版的本专业高水平的学术专著8万字以上,视同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1篇;出版具有省内领先水平的画册、作品集,视同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1篇;由国家专业出版社出版,作品在80幅以上的,可视同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获得本专业领域同行公认的省级专业竞赛最高奖项的,可视同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
(3)教学工作成绩突出,获得教学竞赛校级二等奖以上或市级三等奖以上奖励;或获得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或担任校级教学质量与改革工程项目主要成员2年以上(前5名);或作为主编、副主编出版高水平的本专业省级精品教材,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或直接指导的学生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获得校级二等奖或省级奖励。
(4)注重学生专业技能培养,直接指导的学生获得省级二等奖或市级一等奖以上奖励,或入围全国专业展演。
(5)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本人在表演、创作、设计、创编等专业竞赛中获得省级二等奖以上奖励,或入围全国专业展演,或个人创作、设计的作品参加省级以上专业性展览、被省级专业机构收藏、重要设计项目被采用、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3件以上。
(6)有较强的科研能力,主持校级资助教学研究与改革、科研课题或参加市(厅)级以上教研、科研课题(前3名),并已结题;或获得市(厅)级教研、科研成果奖。
第十五条破格申报条件
任现职期间业绩特别突出,在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并至少有1次为优秀,且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破格申报。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45岁以下资历破格申报者必须具有硕士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3年以上;或具有博士学位,且在教学、教学改革或科学研究中成绩显著,对本学科教学改革或科学研究工作以及对经济建设、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产生较大影响,在省内外引起较大反响。
(二)任现职以来,在符合本章第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的评审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课程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教学综合考核为优秀。
2.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和第(2)-(4)条中的一条:
(1)在核心期刊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在本学科权威期刊上发表;编撰正式出版的本专业高水平学术专著1部(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视同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
(2)主持或主要参加省(部)级重点研究项目、技术攻关项目或大型重点工程的主体建设及技术改造或重点新技术推广项目1项(前3名),或主持市(厅)级重点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鉴定或已经完成准予结题。
(3)获省(部)级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或市(厅)级以上的奖励2项以上(前3名)。
(4)获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2项以上(有证书,排名第一),或主持横向项目到账经费理工科单个项目达30万元或累计达40万元;文科单个项目达15万元或累计达20万元。
第五章教授资格条件
第十六条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45岁以下申报教授资格者,须具备博士学位或博士在读,从2020年起开始实施),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
第十七条外语、研修要求
从2020年起,45岁以下申报教授资格者,外语水平须达到学校规定的学校公派、自筹公派、校际交流项目规定的外语标准(艺术、体育、思政、中文学科除外)。
从2022年起,45岁以下申报教授资格者,须有三个月以上国(境)外研修经历(艺术、体育、思政、中文学科除外)。
第十八条教学业绩、成果要求
具有本学科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知识,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能及时掌握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发展前沿动态。教书育人成果卓著,在课程改革、专业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教育教学改革中取得突出成绩,并形成有一定影响的教育理念和教学风格。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系统担任过2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其中至少有1门为全日制本科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同时,系统指导过2名以上青年教师或进修教师,成绩突出。任现职以来,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综合考核须为优秀。
(二)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主持校级精品(网络)课程建设、特色专业建设、教材建设、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等并已通过验收;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省级教学团队、品牌(特色、重点)专业、精品(网络)课程、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等并已通过验收(前3名);或获得校级教学名师、校级优秀教学团队带头人等荣誉称号。
(三)任现职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教学研究论文1篇以上。
第十九条专业实践要求
(一)公共课教师:任现职以来,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累计5个月以上,经实践单位、所在院部和人事处考核合格。
(二)专业课教师: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和高水平的专业技术应用能力,带领团队开展专业开发,掌握行业发展、产业调整的动态与趋势,在本专业技术领域具有较高的影响力。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1.取得“双师型”教师资格。
2.实训基地建设和校企合作成绩突出,是省级以上实训基地、科技平台、工程中心等建设项目的负责人或主要参与者(前3名)。
3.培养学生的专业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实绩突出,直接指导的学生在主管部门举办的专业技能、创新创业、教学基本功等比赛中获省级二等奖或国家级奖励;或指导的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获省级以上奖励。
4.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高,本人在教育等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技能、创新创业、教学基本功等竞赛中获省级二等奖或国家级奖励;或创作的作品被省级以上专业机构收藏、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公开发表、重大设计项目被采用2件以上,其中至少1件参加全国专业展览或被国家级专业机构收藏或设计作品被知名机构、大型活动采用或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5.技术服务和研发能力强。主持企事业单位横向课题,应有经费到账,有正式的立项报告或签订的正式协议和结题报告,并通过省教育主管部门或本专业、行业权威部门鉴定,有较高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主持过市级以上中、小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项目应有正式立项报告或正式协议和结题报告,研究成果经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本专业、行业权威部门鉴定,对教育教学工作有很强的指导作用和推广价值。
6.取得以上条款之外的其他专业实践成果,经资格审查小组审查认定等同于以上条款之一的,视同符合专业实践要求。
第二十条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一)以教学为主的教师
任现职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和第2-4条中的一条:
1.在核心期刊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高水平、有创见的学术论文、教学研究论文8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在本学科权威期刊上发表。或者撰写正式出版的本专业高水平、有创见的个人学术专著(15万字以上)1部(或合著2部,其中至少有1部本人为第一作者、撰写部分总计在15万字以上;或主编全国通用教材1部,本人撰写15万字以上),同时在核心期刊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高水平、有创见的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在本学科权威期刊上发表。
2.主持省(部)级以上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或主要参与国家级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前3名,18新利luck菲律宾 为合作单位),并通过鉴定或已经完成准予结题。
3.获得省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前3名),或获得校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主持人)。
4.获得省级教学竞赛一等奖以上奖励1项或二等奖以上奖励2项。
(二)教学科研并重的教师
任现职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和第2-4条中的一条:
1.在核心期刊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高水平、有创见的学术论文8篇以上,其中至少有3篇在本学科权威期刊上发表。或者撰写正式出版的本专业高水平、有创见的个人学术专著(15万字以上)1部(或合著2部,其中至少有1部本人为第一作者、撰写部分总计在15万字以上;或主编全国通用教材1部,本人撰写15万字以上),同时在核心期刊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高水平、有创见的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3篇在本学科权威期刊上发表。
2.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或主要参与国家级科研课题(前3名,18新利luck菲律宾 为合作单位),并通过鉴定或已经完成准予结题。
3.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前3名),或获市(厅)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2项(前2名)。
4.发挥专业优势,从事科学技术开发、科研成果推广工作,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推广表彰,或获得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2项以上(有证书、排名第一);或在政府政策咨询、智库建设、科学普及、在新闻媒体及网络上发表引领性文章方面的成果显著,取得重大社会效益;或主持横向项目到账经费理工科单个项目达30万元或累计达40万元;文科单个项目达15万元或累计达20万元。
(三)艺术类教师
1.理论型教师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理论型教师任现职以来在本学科专业领域有影响的核心期刊发表高水平研究论文8篇以上。撰写正式出版的本专业高水平的学术专著15万字以上,可视同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且仅限视同2篇。
(2)教学工作成绩突出。获得校级教学名师奖;或获得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以上奖励;或主持校级以上教学质量与改革工程项目2年以上,或担任省级以上教学质量与改革工程项目主要成员2年以上(前3名);或主编高水平、有特色、版本新的本专业省级以上精品教材,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或直接指导的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奖励。
(3)科研能力强,主持市(厅)级以上教学研究与改革、科研课题1项,或参与省(部)级以上教学研究与改革、科研课题2项以上(前3名),并通过鉴定;或获得省(部)级教研、科研成果二等奖或市(厅)级教研、科研成果一等奖。
2.实践型教师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3)条和第(4)-(6)条中的一条:
(1)公开举办过高水平个人专场音乐会或艺术创作展演。
(2)实践型教师任现职以来在本学科专业领域核心期刊和公认的有影响的省级以上刊物发表高水平研究论文6篇以上,其中至少4篇发表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取得下列成果的,可视同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论文,仅限视同2篇:撰写正式出版的本专业高水平的学术专著15万字以上,可视同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出版具有省内领先水平同行公认的画册、作品集可视同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1篇;由国家专业出版社出版,作品在80幅以上的,可视同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获得本专业领域同行公认的国家级专业竞赛最高奖项的,可视同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
(3)教学工作成绩突出,获得校级教学名师奖;或获得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以上奖励;或主持校级以上教学质量与改革工程项目2年以上,或担任省级以上教学质量与改革工程项目主要成员2年以上(前3名);或主编高水平的本专业省级以上精品教材,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或直接指导的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奖励。
(4)注重学生专业技能培养,直接指导的学生在专业艺术展演活动中获得省级二等奖或市级一等奖累计2项以上;或入围全国专业展演。
(5)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高,本人在表演、创作、设计、创编等专业竞赛中获得省级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国家级奖励;或创作、设计的作品参加省级以上专业性展览、被省级以上专业机构收藏、或重大设计项目被采用、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5件以上,其中至少2件参加全国专业展览或被国家级专业机构收藏或设计作品被知名机构、大型活动采用。
(6)科研能力强,主持市(厅)级以上教研、科研课题1项,或参与省(部)级以上教研、科研课题2项以上(前3名),课题通过鉴定;或获得省(部)级教研、科研成果二等奖或市(厅)级教研、科研成果一等奖。
第二十一条破格申报条件
任现职期间业绩特别突出,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并至少有1次为优秀,且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破格申报。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45岁以下资历破格申报者须具有博士学位),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副教授职务3年以上,在教学、教学改革或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有重大创新,对本学科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工作以及对经济建设、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产生重大影响,在国内外引起较大反响。
(二)任现职以来,在符合本章第十七、十八、十九条规定的评审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和第(2)-(4)条中的两条:
(1)在核心期刊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10篇以上,其中至少有4篇在本学科权威期刊上发表;或撰写正式出版的高水平、有创见的个人学术专著(20万字以上)1部(或合著2部,本人为第一作者,撰写部分总计在20万字以上,或主编通用教材1部,本人撰写20万字以上),同时在核心期刊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7篇以上,其中至少有4篇在本学科权威期刊上发表。
(2)主持国家级项目或技术攻关项目或大型重点工程的主体工程建设及技术改造或重点新技术推广工作,或主持省部级重点研究项目或技术攻关项目或大型重点工程的主体建设及技术改造项目2项,并通过鉴定或已经完成准予结题。
(3)获得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二等奖或省部级一等奖,或获得国家级三等奖、省部级二等奖2项(前3名)。
(4)获得省部级优秀学术带头人或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申报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须具备教育部认可的国民教育本科学历。
第二十三条“双肩挑”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可适当减少,但不得少于专职教师规定工作量的三分之一,其他方面的要求不得降低。
第二十四条教师参加培训进修、在职攻读学位期间申报教师资格的,任现职期间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规定教学工作量的70%。
第二十五条从国内外引进的具有突出成就的高层次人才初次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不受资历、工作年限等条件的限制,可根据其实际水平直接申报聘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六条职称评审原则上不得连续申报,确实做出了新的成绩,教学科研水平有明显提高或取得了新成果的人员除外。
第二十七条关于转岗晋升
高校以外其他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调至我校从事教学工作,须及时转评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1.具有教师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同级转评高校专业技术职务,从事高校教学工作须满1年。
2.同级转评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后申请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须从事高校教学科研工作3年以上,其担任高校教师外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年限可与担任高校教师职务任职年限连续计算;担任同级高校教师外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和高校教师职务期间取得的成果均可作为评审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除教授、副教授、正高级实验师、高级实验师资格以外,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一律不实行破格申报。
第二十九条为鼓励攻读博士学位教师尽早取得学位,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以就读学校为署名单位的科研成果(在职博士需要第二署名单位为18新利luck菲律宾 ,下同),可以作为成果材料申报。以就读学校为署名单位的科研论文,可作为代表作送同行专家鉴定,但仅限1篇;从外单位引进人员来校以前以工作单位名义取得的成果,或博士研究生以就读学校名义取得的成果,均可作为成果材料申报,非本校署名的科研论文,可作为代表作送同行专家鉴定。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教师参照在职博士要求。
第三十条提供的论文必须是本专业论文,且可在“中国期刊网”(中国知网)等论文数据库中查证到。“省级以上刊物”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和高等学校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报(须有ISSN或CN刊号)。“核心期刊”指论文发表时北京大学编撰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列的期刊。专著或教材指有ISBN书号的正式出版物。
第三十一条获得实用新型专利4项或获得软件著作权8项可抵发明专利1项,要求有证书,排名和抵作发明专利的排名要求一致,仅可抵1项发明专利。
第三十二条申报教学为主型和教学科研并重型教师取得的科研业绩和成果,原则上以申报类型为主,同级别的教研业绩和科研业绩在适当范围内可相互抵充。
第三十三条本条件中凡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等要求均含标识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等。
第三十四条本条件中的年龄、任职年限、论文论著发表出版时间、项目结题时间均截止到申报年度上一年年底。
第三十五条申报之日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属于申报范围(申报之日以学校规定的申报材料报送时间为准)。
第三十六条具体事宜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校职称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18新利luck菲律宾 实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条件(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科研辅助人员队伍建设,深化我校实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完善实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校从事教学科研辅助工作并具有一定研究能力的在职在岗人员。实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包括实验师、高级实验师、正高级实验师。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三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风端正,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为人师表,身心健康。任现职期间,综合考核在合格以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申报或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或年度考核中有“不合格”者,延迟2年以上。受处分期间,不能申报。
(三)谎报学历、资历、业绩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四)发生一般教学事故者延迟1年;发生严重教学事故或违反学术规范者延迟2年;发生重大教学事故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严重违反学术规范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以来,完成《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江苏省高等学校教师进修工作规程》中所规定的进修任务和其他继续教育任务,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实验师资格条件
第五条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实验师资格:
(一)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实验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实验师职务4年以上。
(二)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助理实验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实验师职务2年以上。
获得博士学位者,经考查能胜任和履行实验师职责,可以直接认定实验师资格。
第六条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具有本学科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具有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实验技术工作的能力,了解本学科领域国内外实验技术动态。
第七条教学、实践要求
(一)独立系统担任过1门以上实践课程的讲授工作,参加指导过学生实验、实习、竞赛、科技活动等实践环节。任现职以来,完成学校规定的实践教学工作量和实验技术工作任务(近两年来,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职教师规定工作量的四分之一,从2020年起实施),实践教学综合考核良好。
(二)承担有关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验收、使用、维护、检修、故障排除等技术工作。
(三)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要求,能加工特殊的实验装置和零部件,改进有关仪器性能指标,解决某些关键性技术问题。
(四)承担实验任务,独立拟订实验方案。能独立承担实验室建设中的部分任务。
第八条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一)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二)参与市级以上教研、科研课题,或市级以上创新工程、质量工程项目研究,或学校质量工程、重点项目建设,并取得阶段性成果(前5名);或获得校级以上教学奖励1次以上;或获得专利1项以上(有证书)。
第四章高级实验师条件
第九条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实验师资格并受聘实验师职务2年以上。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45岁以下申报人员须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取得实验师资格并受聘实验师职务5年以上。
第十条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具有本学科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比较丰富的教学、科研实践经验和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熟悉本学科国内外的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不断拓宽知识面,不断更新知识结构。
第十一条实验教学业绩、成果要求
(一)系统担任过2门以上实践课程的全部讲授工作。同时,按照教学计划要求,积极指导学生实验、实习、竞赛、科学技术活动等。任现职以来,完成学校规定的实践教学工作量和实验技术工作任务(近三年来,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职教师规定工作量的三分之一,从2020年起执行),实践教学综合考核在良好以上。
(二)实验、实习教学成绩突出。在教学过程中,能根据本学科发展趋势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改革、更新、充实教学内容,掌握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和实验技术手段;注意对学生实验技能的培养,提高学生的实验水平。
(三)在实验工作方面,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能进行技术指标的鉴定工作。能制定实验室建设的中、长期规划。
(四)能解决本学科实验工作中出现的关键性技术问题,为教师与学生的科研、实践项目提供技术方案指导。
(五)具有指导和培养下级实验技术人员的能力。
(六)任现职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实验方面教学研究论文1篇。
第十二条专业实践能力要求
(一)专业实践能力强,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具有保证实验、实训教学正常进行并丰富实践教学内容,提升教学水平的能力。
(二)任现职以来主持过实验室建设;或承担过设备升级改造、仪器维护调试修理;或自制教学实验设备等工作实践,成果显著。
第十三条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一)条和第(二)(三)(四)条中的一条:
(一)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编撰正式出版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1部(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视同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1篇;编撰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国家规划教材、省级精品教材1部(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视同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
(二)主持或主要参加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前5名),并通过鉴定或已经完成准予结题。
(三)获市(厅)级以上科研成果奖1项以上(有获奖证书)。
(四)成果转化工作实绩突出。利用专业优势,将应用型科研成果转化为社会生产力,并为国家或学校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获得市(厅)级以上成果转化方面的表彰,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 (有证书,前3名)。
第十四条破格申报条件
任现职期间业绩显著,在教学、科研、实验技术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并至少有1次为优秀,且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破格申报。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45岁以下资历破格申报者必须具有硕士学位),取得实验师资格并受聘实验师职务3年以上;或具有博士学位,且在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实验技术中成绩卓著,有重大创新,对本学科教学改革、实验技术工作有重大影响。
(二)任现职以来,在符合本章第十、十一、十二条规定的评审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和第2-5条中的两条:
1.在核心期刊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在本学科权威期刊上发表;编撰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国家规划教材、省级精品教材1部(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视同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
2.主持或主要参加省(部)级研究项目、技术攻关项目或大型重点工程的主体建设及技术改造、重大实验项目1项以上(前5名),或主持市(厅)级重点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通过鉴定或已经完成准予结题。
3.在实验教学、实验技术工作以及实验室建设工作中成绩显著,获得市(厅)级以上奖励。
4.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或市(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以上的奖励1项(有获奖证书)。
5.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 (有证书,前3名)。
第五章正高级实验师资格条件
第十五条学历、资历要求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45岁以下申报者,须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实验师资格并受聘高级实验师职务5年以上。
第十六条专业理论要求
具有本学科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具有丰富的教学、科研实践经验和突出的教学、科研能力,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的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组织指导大型实验和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
第十七条实验教学业绩、成果要求
(一)系统担任过2门以上实践课程的全部讲授工作,教学效果显著。同时,按照教学计划要求,积极指导学生实验实习、科学技术活动等。高质量完成学校规定的实践教学和实验技术工作(近五年来,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职教师规定工作量的三分之一,从2020年起执行),实践教学综合考核优秀。
(二)实验、实习教学实绩突出。在教学过程中,掌握本学科发展趋势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规律,不断改革创新教学内容,熟练掌握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和实验技术手段;注重对学生实验技能的培养,提高学生的实验水平。需具备下列两个条件中的一条:
1.指导学生获得省级及以上的优秀毕业论文奖、科技创新奖、学科竞赛奖或科技发明奖等;
2.指导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等。
(三)在实验工作方面,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具备制定实验室建设中、长期规划的能力。
(四)能解决本学科实验工作中出现的关键性技术问题,承担过本学科的重大实验工作。
(五)具有指导和培养下级实验技术人员的能力。
(六)任现职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实验方面教学研究论文1篇。
第十八条专业实践能力要求
(一)专业实践能力强,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具有保证实验、实训教学正常进行并丰富实践教学内容,提升教学水平的能力。
(二)任现职以来主持过实验室建设,是省级以上实训基地、科研平台、工程中心等建设项目的负责人或主要参与者(前3名)。
第十九条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一)条和(二)、(三)、(四)条中一条:
(一)在核心以上期刊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6篇以上,其中至少2篇以上在本学科权威期刊发表;或者撰写正式出版的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15万字以上(或参加编撰通用教材1部,本人编写15万字以上),同时在核心以上期刊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至少2篇以上在本学科权威期刊发表。
(二)主持省部级及以上课题1项以上,并通过成果鉴定或已经完成准予结题。
(三)获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1项以上(有获奖证书,前三名)。
(四)成果转化工作实绩突出。利用专业优势,将应用型科研成果转化为社会生产力,并为国家或学校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成果转化方面的表彰,或获得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2项以上(有证书、排名前三,且至少一项排名第一)。
第二十条破格申报条件
任现职期间业绩特别突出,在教学、科研、实验技术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并至少有1次为优秀,且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破格申报。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45岁以下资历破格申报者须具有博士学位),取得高级实验师资格并受聘高级实验师职务3年以上,在实验技术改革或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有重大创新,对本学科实验技术改革、科学研究工作以及对经济建设、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产生重大影响,在国内外引起较大反响。
(二)任现职以来,在符合本章第十六、十七、十八条规定的评审条件前提下,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和第2-4条中的两条:
1.在核心期刊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8篇以上,其中至少有4篇在本学科权威期刊上发表;或撰写正式出版的高水平、有创见的个人学术专著(20万字以上)1部(或合著2部,本人为第一作者,撰写部分总计在20万字以上,或主编通用教材1部,本人撰写20万字以上),同时在核心期刊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4篇在本学科权威期刊上发表。
2.主持国家级项目或技术攻关项目或大型重点工程的主体工程建设及技术改造或重点新技术推广工作,或主持省部级重点研究项目或技术攻关项目或大型重点工程的主体建设及技术改造项目2项,并通过鉴定或已经完成准予结题。
3.获得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二等奖或省部级一等奖,或获得国家级三等奖、省部级二等奖2项(前3名)。
4.获得省部级优秀学术带头人或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实验技术人员参加培训进修,在职攻读学位期间申报高一级资格的,任现职期间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规定实验教学工作量的70%。
第二十二条高校以外其他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调至我校从事实验教学工作,须及时转评高校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具有高校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同级转评实验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实验教学工作须满1年。
(二)同级转评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后申请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须从事实验教学科研工作3年以上,其担任高校外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年限可与担任实验系列职务任职年限连续计算;担任同级高校外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和实验系列职务期间取得的成果均可作为评审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为鼓励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尽早取得学位,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以就读学校为署名单位的科研成果(在职博士需要第二署名单位为18新利luck菲律宾 ,下同),可以作为成果材料申报。以就读学校为署名单位的科研论文,可作为代表作送同行专家鉴定,但仅限1篇;从外单位引进的人员来校以前以工作单位名义取得的成果,可以作为成果材料申报,非本校署名的科研论文,可作为代表作送同行专家鉴定。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人员参照在职博士要求。
第二十四条获得实用新型专利4项或获得软件著作权8项可抵发明专利1项,要求有证书,排名和抵作发明专利的排名要求一致,仅可抵1项发明专利。
第二十五条提供的论文必须是本专业论文,且可在“中国期刊网”(中国知网)等论文数据库中查证到。“省级以上刊物”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和高等学校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报(须有ISSN或CN刊号)。“核心期刊”指论文发表时北京大学编撰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列的期刊。专著或教材指有ISBN书号的正式出版物。
第二十六条本条件中凡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等要求均含标识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等。
第二十七条本条件中的年龄、任职年限、论文论著发表出版时间、项目结题时间均截止到申报年度上一年年底。
第二十八条申报之日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属于申报范围(申报之日以学校规定的申报材料报送时间为准)。
第二十九条具体事宜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校职称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18新利luck菲律宾 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条件(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我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工作水平和研究能力,提高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素质,促进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本资格条件仅适用于我校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评审资格分为讲师、副教授、教授。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三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敬业爱岗,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身心健康。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报或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或年度考核中有“不合格”者,延迟2年以上。受处分期间,不能申报。
(三)谎报学历、资历、业绩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四)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损失,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教师资格证书要求
申报人员必须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
第五条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以来,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相关要求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需要,完成省教育厅规定的培训任务和其他继续教育任务,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讲师资格条件
第六条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讲师资格:
(一)具有学士学位,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4年以上。
(二)获得硕士学位后,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2年以上。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考查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可以直接认定讲师资格。
第七条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要求
(一)具有一定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知识,了解学生的思想发展规律,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深入细致地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二)具有一定管理工作经验,能针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特点,全面系统地开展管理工作。
第八条工作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独立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教育管理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近两年内没有出现过较大工作失误。经学生或同行民主测评,优良率在70%以上。
(二)在学生管理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绩,所带班集体积极向上,本人或所带学生团体获得校级以上表彰或本人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
第九条科研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在省级以上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对本职工作有指导作用的研究论文2篇以上。
第四章副教授资格条件
第十条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2年以上。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45岁以下的教师须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
第十一条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能力要求
(一)具有宽厚的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知识。熟悉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要求,掌握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规律,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管理能力和较丰富的学生管理工作经验。能结合学生思想特点,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能独立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管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第十二条教学工作要求
任现职以来,系统讲授过1门以上思想政治理论课或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发展、就业指导、国防教育等相关课程,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职教师规定工作量的四分之一),教学效果良好。
第十三条工作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思路清晰,富有成效。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积极指导毕业生就业创业。近三年内没有出现过较大工作失误。经学生或同行民主测评,优良率在70%以上。
(二)结合本岗位工作,独立起草过学生管理工作文件、改革方案或撰写高水平调研报告1项以上,经实践,取得良好效果。
(三)注重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获得过校级以上表彰且年度考核有1次为“优秀”。
第十四条科研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
1.任现职以来,在省级以上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指导作用和较高水平研究论文4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教育类、社科类或管理类核心期刊。撰写正式出版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专著或教材1部(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视同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研究论文1篇(仅限视同2篇)。编撰正式出版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学术专著、国家规划教材、省级精品教材1部(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视同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
2.主持或主要参与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前3名),并通过鉴定或已经完成准予结题。
第五章教授资格条件
第十五条学历、资历要求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40岁以下申报教授资格者,须具备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博士学位),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
第十六条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能力要求
(一)具有宽厚精深的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理论基础和较高的政策水平,熟谙学生的思想发展规律。全面领会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要求,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有深入的研究。
(二)具有科学的决策能力、综合管理能力、驾驭全局的能力和丰富的学生管理工作经验。开拓进取,结合大学生思想的时代特点,创造性地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具有指导中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开展工作的能力,在本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
第十七条教学工作要求
(一)任现职以来,系统讲授过2门以上思想政治理论课或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发展、就业指导、国防教育等相关课程,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职教师规定工作量的三分之一),教学效果优良。
(二)指导、培训过辅导员,为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队伍建设作出突出贡献,是学校公认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领域带头人。
第十八条工作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学生管理工作思路系统、全面,工作实绩显著。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认真细致,关心学生,积极指导毕业生就业创业,近三年内没有出现过较大工作失误。经学生或同行民主测评,优良率在80%以上。
(二)针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重要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的调研,起草过重要的学生管理文件、改革方案或撰写高水平的调研报告2项以上,经实践,取得显著实效。
(三)工作中有新举措、新办法,实绩突出,工作经验被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简报宣传,或收入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交流文集;或本人因工作实绩突出获得市(厅)级以上表彰。
第十九条科研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第(一)条和第(二)(三)条中一条:
(一)在教育类、社科类或管理类核心期刊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有指导作用和较高水平研究论文8篇以上。撰写正式出版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专著或大学通用教材20万字以上,视同在核心期刊发表研究论文2篇(仅限视同2篇)。
(二)承担并完成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的研究课题或工作课题,本人为主要承担者或组织实施者(前3名);或主持市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的研究课题或工作课题。研究成果有较大的改革创新力度,对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三)获得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市(厅)级科研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励1项以上,或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1项以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不实行破格申报。
第二十一条从其他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转至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岗位的人员,申报高级职务资格,须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满3年,申报成果中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论文、研究成果不超过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职称评审原则上不得连续申报,确实做出了新的成绩,教学科研水平有明显提高或取得了新成果的人员除外。
第二十三条提供的论文须是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完成的本专业论文,且可在“中国期刊网”(中国知网)等论文数据库中查证到。“省级以上刊物”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和高等学校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报(须有ISSN或CN刊号)。“核心期刊”一般指论文发表时北京大学编撰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列的期刊。在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收集的论文均仅作参考。专著或教材指有“ISBN”书号的正式出版物。
第二十四条省级课题指列入省哲学社会科学、教育科学规划的课题和省教育主管部门立项的课题。
第二十五条奖励指政府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的与本人现从事工作相关的奖励。
第二十六条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均含本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奖励含三等奖。
第二十七条本资格条件中年龄、任职年限、论文论著发表出版时间、项目结题时间均截止到申报年度上一年年底。
第二十八条申报之日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属于申报范围(申报之日以学校规定的申报材料报送时间为准)。
第二十九条具体事宜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校职称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18新利luck菲律宾 教育管理研究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条件(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我校教育管理研究人员工作水平和研究能力,促进教育管理队伍建设,为我校教育改革发展服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校从事教育管理工作并具有一定研究能力的在职在岗人员。教育管理研究职务评审资格分为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三条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要求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敬业爱岗,管理育人,身心健康,取得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报或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或年度考核中有“不合格”者,延迟2年以上。受处分期间,不能申报。
(三)谎报学历、资历、业绩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四)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损失,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来,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相关要求和从事管理工作需要,完成省教育厅规定的培训任务和其他继续教育任务,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助理研究员资格条件
第五条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助理研究员资格:
(一)具有学士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并受聘研究实习员职务4年以上。
(二)获得硕士学位后,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并受聘研究实习员职务2年以上。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管理工作,经考查能胜任和履行助理研究员职责,可以直接认定助理研究员资格。
第六条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要求
(一)具有一定教育管理专业知识,了解高等教育管理工作规律,能运用专业知识分析和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二)具有一定管理工作经验,能胜任本岗位管理工作。
第七条工作业绩要求
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独立完成本岗位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近两年内未出现过较大工作失误。经学校民主测评,优良率在70%以上。
(二)结合本岗位工作,起草过有关管理文件、调研报告等。
第八条科研业绩要求
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以来,在省级以上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对本职工作有指导作用的研究论文2篇以上。
第四章副研究员资格条件
第九条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2年以上。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45岁以下申报人员须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5年以上。
第十条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要求
(一)具有宽厚的教育管理专业知识和较高的政策水平,了解国内外高等教育管理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掌握高等教育管理工作规律,能熟练运用专业知识分析和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管理能力和较丰富的管理工作经验,能根据学校的总体规划,提出新的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并在实际应用中取得明显成效。
第十一条工作业绩要求
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思路清晰,富有成效。较好地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任务。近三年内未出现较大工作失误。经学校民主测评,优良率在70%以上。
(二)结合本岗位工作,独立起草过高水平的管理文件、改革方案或撰写调研报告1项以上,经实践,取得良好效果。
(三)注重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获得过校级以上表彰且年度考核有1次为“优秀”。
第十二条科研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以来,在省级以上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对教育管理工作有指导作用和较高水平研究论文4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教育类、社科类或管理类核心期刊。撰写正式出版的教育管理方面专著8万字以上,视同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研究论文1篇(仅限视同2篇)。
2.主持或主要参加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前3名),并通过鉴定或已经完成准予结题。
第五章研究员资格条件
第十三条学历、资历要求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40岁以下申报研究员资格者,须具备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博士学位),取得副研究员资格5年以上,且担任校领导或主持学校某一方面管理工作3年以上。
第十四条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要求
(一)具有宽厚精深的教育管理专业知识和较高的政策水平,掌握国内外教育管理研究的前沿成果和发展趋势,熟谙高等教育管理工作规律,能系统运用专业知识分析和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具有科学的决策能力、综合管理能力、驾驭全局的能力和丰富的管理工作经验,具有指导中级教育管理人员开展工作的能力,开拓进取,在本校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
第十五条工作业绩要求
取得副研究员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持学校某一方面管理工作(含主持工作的中层副职以上职务),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思路系统全面,卓有成效。近三年内未出现较大工作失误。经学校民主测评,优良率在80%以上。
(二)结合本岗位工作,独立或主持制订过学校重要管理文件、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或撰写调研报告等2项以上,经实践,取得显著成效。
(三)工作业绩突出,对学校改革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工作经验被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简报宣传推广,或收入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交流文集;或本人因工作实绩突出获得市(厅)级以上表彰。
第十六条科研业绩要求
取得副研究员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第(一)条和第(二)(三)条中一条:
(一)在教育类、社科类或管理类核心期刊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对教育管理工作有指导作用和较高水平的研究论文8篇以上。撰写正式出版的教育管理方面的专著20万字以上,视同在核心期刊发表研究论文2篇(仅限视同2篇)。
(二)承担并完成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的研究课题或工作课题,本人为主要承担者或组织实施者(前3名),或主持市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研究课题或工作课题。研究成果有较大改革创新力度,对高校管理改革有重要指导作用。
(三)申报人员获得教育管理方面市(厅)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或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1项。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高校教育管理研究职务资格不实行破格申报。
第十八条从其他单位调入高等学校从事教育管理工作人员,申报教育管理研究高级职务资格,须从事教育管理工作满3年,申报成果中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论文、研究成果不超过申报成果的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职称评审原则上不得连续申报,确实做出了新的成绩,教学科研水平有明显提高或取得了新成果的人员除外。
第二十条提供的论文须是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完成的本专业论文,且可在“中国期刊网”(中国知网)等论文数据库中查证到。“省级以上刊物”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和高等学校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报(须有ISSN或CN刊号)。“核心期刊”一般指论文发表时北京大学编撰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列的期刊。在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收集的论文均仅作参考。专著或教材指有“ISBN”书号的正式出版物。
第二十一条省级课题指列入省哲学社会科学、教育科学规划的课题和省教育主管部门立项的课题。
第二十二条奖励指政府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的与本人现从事工作相关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均含本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奖励含三等奖。
第二十四条本资格条件中年龄、任职年限、论文论著发表出版时间、项目结题时间均截止到申报年度上一年年底。
第二十五条申报之日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属于申报范围(申报之日以学校规定的申报材料报送时间为准)。
第二十六条具体事宜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校职称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