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18新利luck菲律宾 教师出国(境)研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现将《18新利luck菲律宾 教师出国(境)研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8新利luck菲律宾 教师出国(境)研修管理办法(试行)》
18新利luck菲律宾
2017年5月9日
18新利luck菲律宾 教师出国(境)研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师出国(境)研修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江苏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派出国(境)且派出期限3个月及以上的本校教师。公派出国(境)期限在3个月以内的视具体情况按照有关政策、文件或协议规定执行。
第二章 选派原则
第三条 选派教师出国(境)研修遵循“按需派遣,择优选拔,学用一致”的原则,即:根据学校学科专业建设、教学科研工作需要选派教师出国(境)研修;选派表现优异、成绩突出的教师出国(境)研修;派出教师研修内容必须与本人任教专业或从事工作一致。
第四条 选派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开选拔、平等竞争、择优遴选、签约派出、违约赔偿。
第三章 派出类别与任务
第五条教师公派出国(境)按资助主体分为国家公派、省公派、学校公派、自筹公派和校际交流等。
第六条教师公派出国(境)派出任务分为出国访学、合作研究、任教、进修、培训等。
第七条教师出国(境)的类别和任务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
第四章 派出条件
第八条基本条件
(一)道德品行优良。忠于祖国,爱校爱岗,恪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教学科研水平较高。近三年教学质量考核均在良好以上;专业基础扎实,科研能力强,在所从事的领域内已有较深入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
(三)身心健康。
第九条资历要求
(一)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在校工作满3年;具有硕士学位或讲师以上职称,在校工作满5年。
(二)无国(境)外访学经历或距离上次访学时间在5年以上。
(三)申请时年龄原则上在50周岁以下。
第十条 外语条件
(一)国家公派、省公派教师,按照国家、江苏省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学校公派、自筹公派、校际交流项目教师需满足以下外语条件之一:
1. 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并达到合格标准(成绩有效期为三年)。其中,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5笔试成绩45分以上、口语成绩2分以上。其他语种合格标准按照略低于当年省政府留学奖学金资助项目的有关标准执行。
2. 同一语种外语专业本科以上毕业。
3.近十年内曾在同一语种国家学习或工作一年以上。
4. 参加雅思(学术类)、托福考试,成绩达到以下标准:雅思5.5分,托福61分。
第十一条研修单位
出国(境)人员的接收单位一般应为世界排名前400名(以《泰晤士高等教育》公布的最新排名为参照)或学科排名前200名(以ESI、QS等学科最新排名为参照)的高校或研究机构,或办学特色鲜明的应用技术类大学。
第五章 选派程序
第十二条公布选派信息。每年初,各学院(部)和单位根据学科专业发展和工作需要,制订本年度教师国(境)外研修计划,报人事处审核并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后,公布学校公派、自筹公派和校际交流等类别的教师国(境)外研修计划指标信息。国家及省公派出国(境)研修指标,按照当年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教师申请。教师根据选派条件向所在院(部)或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材料包括《18新利luck菲律宾 教师公派出国(境)申请表》、邀请函(含中文翻译件,须注明出国期限、工作任务、经费支持等具体信息)、研修计划等。教师申请的出国(境)研修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十四条院校审批
(一)各学院(部)和单位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需要,组织专家对申请人及其研修内容进行审核评议,确定推荐人选,明确研修目标,并将申请表及具体研修计划等材料报人事处审核。
(二)人事处审核后报学校审批,经学校批准、公示后确定派出人选。
第十五条签约派出
(一)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出国(境)教师按照有关要求办理签约、公证、政审、护照、签证等手续。
(二)教师签订出国协议时,应自行联系两名本校在编在职人员担任其保证人。保证人在协议书有效期限内不得申请出国。
(三)派出期限为12个月、6个月、3个月的研修人员,在出国(境)前分别向学校交纳4万元、2万元、1万元人民币保证金。派出教师按期回校后返还保证金,如逾期不归则不予退还。国家公派、省公派出国人员已交纳保证金的,不需重复交纳。
(四)教师出国前应向所在院(部)或单位书面报告具体的出国日期,并出示相关材料。所在院(部)、单位应安排与派出教师谈话,明确派出任务、注意事项及有关纪律等。
第六章支持方式
第十六条资助标准:
(一)国家公派、省公派的,资助标准按照国家、江苏省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学校公派的,派出期限为12个月、6个月、3个月的,校资助标准分别为10万元、6万元、3.6万元。所在院(部)和单位可视情况给予一定资助,但校、院(部)或单位资助总额度不得超过省公派资助标准。
(三)自筹公派人员的出国(境)费用由个人自筹,学校可视情况给予适当奖补。
(四)校际交流人员的费用列支按相关规定与协议执行。
(五)列入国(境)外研修计划的教师可参加学校组织的外语培训。达到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全国外语水平考试录取分数并被成功派出者,学校一次性资助3000元;达到省公派进修人员全国外语水平考试录取分数并被成功派出者,学校一次性资助2000元;达到其他派出形式或各类派出机构外语要求并被成功派出者,学校一次性资助1500元。
第十七条工资待遇
(一)国家公派、省公派研修人员,出国(境)期间(不含延期)的工资待遇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学校公派和自筹公派研修人员,出国(境)期间(不含延期)学校正常发放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节日慰问费;正常缴纳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奖励性绩效工资减半发放,另一半待按期回校工作且研修考核合格后一次性补发。
(三)校际交流人员出国(境)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相关规定和协议执行。
第十八条研修人员完成研修任务并按期回校的,研修时段计入现任专业职务任职年限。
第七章管理与考核
第十九条研修人员出国(境)前须接受外事纪律和人身安全教育,按相关规定与流程办理手续;须与单位商定国(境)外学习期间定期交流的方式,确保达到研修要求。出国后应遵守所在国法律,遵守国家相关外事纪律,遵守《18新利luck菲律宾 教师赴境外研修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驻外使领馆管理,并保持与所在单位联系。研修人员在境外期间如违反相关纪律、造成不良影响,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并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条所在单位应主动关心在国(境)外研修人员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并指定一名联系人,定期沟通联系。
第二十一条研修人员申请的学校公派出国(境)项目,应在学校批准后1年内出国,未在规定时间内出国(境)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二条研修人员不得与配偶同时申请出国(境)。
第二十三条研修人员因特殊情况确需提前回校的,原则上应提前一个月报所在单位及人事处批准,并退还规定的资助经费(平均每月资助经费×不足月数)。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研修而提前回国的,学校将视情况追究责任,并追偿相应资助经费和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学校原则上不接受延期研修的申请。确因研修项目特殊需要延期回校者,应提前一个月向人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境外接受单位的相关函件,经所在单位审核,报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延期手续。延期只能申请一次,延长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延长期内费用自筹。
第二十五条研修人员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管理办法,出国(境)前与学校签订《18新利luck菲律宾 教师赴国(境)外研修协议书》。回校后工作满五年,方可申请辞职或调离,否则须按协议退还出国期间学校给予的各项待遇并赔偿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研修人员出国(境)期满须按时回校工作,逾期未归,自期满之日起视为旷工,并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同时按协议约定向学校赔偿违约金。
第二十七条出国(境)研修人员在完成任务返校的一个月内,须在所在单位(或更广范围)就本次出国访学、合作研究情况作学术报告或讲座,并填写《18新利luck菲律宾 公派出国(境)教师回国讲座登记表》,经单位审核盖章后到人事处、财务处结算相关费用。
第二十八条研修人员回校后填写《跟踪考核表》,回校三年内应达到以下要求之一:
(一)开辟一个新的研究方向并取得一定成果。
(二)发表论文被SCI、EI收录2篇以上。
(三)引进一本原版教材并能使用双语教学。
(四)开设一门反映学科(专业)前沿的新课。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学校其他教职工公派出国(境)期限为3个月及以上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若有其他未尽事宜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抄报:校领导
18新利luck菲律宾 校长办公室2017年5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