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18新利luck菲律宾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18新利luck菲律宾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8新利luck菲律宾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18新利luck菲律宾
2019年11月12日
附件
18新利luck菲律宾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和《江苏省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苏教规〔2019〕1号)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在职教职员工,返聘、兼职等协议制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工作机制及职责
第三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学校师德建设工作的总体规划、指导、协调与监督,协调查处师德失范行为。委员会下设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挂靠党委教师工作部。办公室是师德失范行为举报、投诉、信访的接待受理单位,负责师德失范行为的受理、调查、认定、处理、复核、监督等职责。
第四条党委书记和校长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各二级学院(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负有对本单位教职工师德教育和考核督查的职责。
第五条教职工应严格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发生师德失范行为的,本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
第六条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如下: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六)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七)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八)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以多种形式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九)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无关的事宜。
(十一)其他违反师德的行为。
第四章处理程序
第七条单位或个人均可向办公室举报教师师德失范行为。举报原则上应以实名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八条办公室收到举报或发现涉嫌师德失范行为后,根据涉嫌师德失范行为具体类型,报委员会批准,组织相应调查。
第九条在调查过程中,调查人员应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调查人员在调查结束后提交正式书面调查报告给委员会。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行为当事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是否构成师德失范行为的结论及初步处理意见或建议等。
第十条委员会对调查报告及结论进行审议复核,形成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意见。对情节轻微的,可直接认定;对情节严重的,提交学校党委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学校有关部门执行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将处理决定通知行为当事人。
第十二条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比较复杂的,经学校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应遵循保密原则,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章处理措施
第十五条师德失范行为经调查属实后,对情节较轻的,可视情况给予以下相应处理。
(一)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以上取消资格时限有专门文件规定的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但不得少于24个月。
(二)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第十六条对情节较重的,除按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理外,同时对行为当事人按以下情况进行相应处分。
(一)对于违反政治纪律、言论和活动损害国家声誉、违反廉洁从业纪律、学术不端等行为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或解除人事聘用关系。
(二)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除给予处分外,学校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省教育厅撤销其教师资格。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受处理教师的姓名、工作单位、原所聘岗位(所任职务)名称及等级等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师德失范行为事实。
(三)受处理的种类、受处理的期限和依据。
(四)不服处理决定的复核、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处理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藏匿、伪造或销毁证据等干扰妨碍调查工作的。
(二)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调查人员的。
(三)涉及多种师德失范行为或在受处理期间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
第二十条处理决定执行期满后,根据当事人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其他有关材料由相关部门进行单独存档。
第六章复核和申诉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如对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书面处理决定15日内,向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诉材料,并提供相应证据,学校按程序进行复核与答复。办公室根据处理决定权限,提请委员会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应当自办公室收到复核申请后15日内作出,事件情节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复核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或变更处理决定:
(一)处理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影响公正处理的。
(三)对师德失范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四)处理不当的。
第二十三条对学校复核结果不服的,可在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七章处理的解除与延期
第二十四条处理决定的解除或延期,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教师受处理期满前30日内,由本人提出申请,二级单位对受处理教师在受处理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办公室。
(二)经委员会批准,作出解除处理决定或延期处理决定。
(三)将解除处理决定或延期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在原宣布处理决定的范围内宣布。
(四)将解除处理决定或延期处理决定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和学校师德档案。
解除处理决定、延期处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八章问责
第二十五条对于二级学院(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等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本单位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二十六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二级学院(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须向学校做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18新利luck菲律宾 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参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