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18新利luck菲律宾 教师攻读博士研究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18新利luck菲律宾 教师攻读博士研究生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8新利luck菲律宾 教师攻读博士研究生管理办法
18新利luck菲律宾
2021年4月8日
附件
18新利luck菲律宾 教师攻读博士研究生管理办法
为鼓励中青年教师提高整体水平和学历学位层次,改善队伍结构,规范和加强我校教师攻读博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两级管理、计划培养。教师攻读博士研究生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原则,学校和各二级学院、部门制订博士培养规划和年度选派计划,有计划地引导和选派教师参加博士培养。
(二)按需培养、学用一致。教师攻读博士研究生的专业一般要求与学校专业设置需要相一致,同申请人从事的工作岗位专业要求相一致,坚持在职培养与岗位需求相结合。
(三)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博士研究生培养要保证重点学科,扶持新设学科(专业),同时兼顾一般学科。
(四)优先培养、强化激励。学校在保证教育教学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鼓励教师攻读博士研究生,优先培养思想政治表现好、敬业实干、业务能力强的中青年教师。
二、适用范围
学校在职在岗教师、专职辅导员。
三、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为人师表,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治学严谨,工作踏实,积极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热爱18新利luck菲律宾 并有志于长期在18新利luck菲律宾 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2.取得硕士学位后在我校工作满一年,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以报考日期为准)。
3.在工作岗位取得优秀业绩的教师、校级以上人才工程培养对象优先推荐。
四、学习形式和学制
攻读形式分为定向(委培)统招博士、非定向统招博士、在职博士(只取得博士学位证书)。原则上只能报考定向(委培)形式的博士研究生及在职攻读形式的博士研究生,人事档案不转出我校。对于学校急需培养的紧缺专业人员,培养单位要求调取个人档案的,经学校批准后,可考取非定向形式的博士研究生。
可采取全脱产、半脱产或不脱产方式进行学习,具体采用何种学习方式,需攻读人员本人与所在单位根据工作任务和个人情况协商确定。
攻读博士人员所在单位应妥善协调安排好工作任务,不得以部门人员攻读博士申请增加编制或其他人员。
五、报考、审批程序
1.个人申请。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填写《18新利luck菲律宾 教师攻读博士研究生申请表》。
2.单位推荐。申请人所在单位根据本单位年度培养计划、申请人报考条件、学习形式等进行审核,择优推荐。
3.部门审核。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科技处、学生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4.学校审批。分管校领导和校长审批确定同意报考人选。
5.手续办理。申请人取得入学资格后,到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
未经批准,擅自报考的,学校有权不批准在职攻读,如坚持入学,须与学校解除聘用关系。
六、相关待遇
1.教师攻读博士学历学位可以累计脱产学习两年,期间(含脱产期间)全额发放工资、津贴和节日慰问福利,缴纳保险和公积金。
2.取得博士学位并回校工作的,可报销培养费及住宿费,同时实行额度封顶,国内读博报销上限为5万元,国(境)外报销上限为8万元。超过规定学制的最长期限,攻读人员仍未取得博士毕业证、学位证,学校不予报销培养费、住宿费。
3.学校对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者实行奖励。凡在4年内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者,学校一次性奖励6万元,5年内奖励4万元,超过5年奖励2万元。
4.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者,可申请科研启动费,文科6万元,理工科10万元,科研启动费使用办法参照学校人才引进科研启动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5.学习期间符合晋升高一级职称条件的,可以照常申报。
6.考取非定向形式的博士研究生,个人在申请调档时须向学校缴纳2万元调档保证金,并签订定向委培补充协议,以借支形式发放国标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返校报到后全额退还调档保证金,补发攻读博士期间的奖励性绩效津贴和住房公积金(限前三年)。
七、考核与管理
1.攻读博士研究生的教师,须与学校签订协议,明确培养类别、学习方式、攻读专业、培养期限、培养待遇、协议变更、违约责任等内容。
2.教师获得博士学位后须在校服务八年,服务期从正式取得博士学位并回校工作时起算。未满服务期(读博之前未满的服务期需累计)要求调离学校或辞职等,必须经学校同意后,根据协议相关条款,视服务年限按比例向学校归还培养期间的费用(包括工资、津贴、培养费、科研启动费以及学校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等各项费用),并支付协议规定的违约金。具体以双方签订的协议条款为准。
3.本办法中兑现奖励、申请科研启动费等规定适用于学校培养的教师岗位的所有博士研究生。已毕业的博士研究生申请兑现奖励和科研启动费,须扣除学校已发放的博士津贴并追加八年服务期。其他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适用于所有教师岗位的在读尚未毕业博士和申请读博人员。
4.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