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新利luck菲律宾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办法

编辑:顾春明 时间:2021-07-26 点击数:

18新利luck菲律宾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办法

宿院〔202164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审计工作,控制工程造价,促进工程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内部审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竣工结算金额3万元(含)以上,使用学校各类资金安排的建筑、安装、装饰、修缮、市政、园林绿化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竣工结算审计,是指以建设管理部门送审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资料为依据,对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进行的全面审计。

第四条建设管理部门(指执行学校工程项目计划,组织、督促建设与施工工作的部门,如基建处、后勤处)应在年初向审计处提交年度工程建设计划,审计处据此安排年度审计计划。当年需结算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在1110日前向审计处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

第五条竣工结算审计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和实施。学校所有单项工程投资(项目预算或结算价)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工程结算审计。建设工程项目未经审计不得办理财务结算。

第六条竣工结算审计内容:工程项目招、投标文件等相关资料是否齐全;施工合同、协议是否正确履行;工程量计算是否正确;设计变更、技术洽商、变更签证是否真实;定额套用是否准确;各项费用的计取是否正确;甲供材料设备、施工用水电费结算是否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执行等。

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采用报送审计与现场实地勘查测试相结合的方式,依据建设工程项目的特征、审计资源和审计环境等情况,采用逐项审查法、标准预算审查法、重点审查法、对比审查法或筛选审查法等。审计的主要程序包括:

(一)审计准备阶段

1.工程结算资料的送审和预审。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管理部门应认真审核并及时向审计处报送审计资料(送审资料详见附件)。送审的竣工结算资料应由建设管理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盖章,并承诺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若建设工程项目间存在交叉施工,应同时提交所有项目的竣工结算资料。

2.审计立项检查与评估。审计处在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资料后,应当对是否符合审计立项条件进行检查与评估。对于符合条件的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处应启动立项程序;对不满足立项条件的项目,审计处应要求补充资料或作退回处理。

3.审计任务分配。审计处根据工程特点和专业技术要求分配审计任务,确定项目主审人员或落实协助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

4.审计处签发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立项通知书后,原则上不再接收竣工结算补充资料。

(二)审计实施阶段

1.主审负责制。主审人员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改变结算方式;改变工程类别;涉及标底漏项等重大变动;采用不均衡报价投标且变更部分价格差异较大;竣工图与施工现场不符;工程材料、设备价格与合同约定不符;超出合同约定范围增加费用;隐蔽工程结算及其他。主审人员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结果负责。

2.现场勘察。审计处指派审计人员会同建设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进行现场勘察测量,核查数量、规格和质量等。对材料设备价格有异议的,应参考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指导价,必要时审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开展市场调研,核实材料、设备价格。对竣工图纸与工程现场不符的,审计人员应要求施工单位重新绘制竣工图,由监理单位和建设管理部门确认并盖章后,再进行现场核实。

3.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人员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主要内容包括: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原则或文件依据;结算计价方法(定额或工程量清单);核减(增)结算金额的依据;工程现场勘察记录;与施工、监理、设计及建设管理部门会商记录;审计问题处理单;向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请示和答复意见等有关证明材料。主审人员应对审计工作底稿编制索引号,标注附件数量。

4.争议处理。主审人员负责编列审计过程中与施工单位存在的争议清单,与建设管理部门沟通后,再与施工单位就相关争议进行会商。会商后难以达成一致的争议,采用以下两种方法处理:(1)主审人员编制审计争议处理单,报审计处研究处理。(2)建设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和审计处共同形成书面材料,向工程造价主管部门请示,并按答复意见处理。

5.项目复审。审计处指派审计人员对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计结果进行复核。复审人员必须复审工作底稿,核实审计结果,并签字确认。复审人员应重点关注审计人员是否实施了规定的审计程序、选用了适当的审计方法、采集了充分的审计证据、形成了正确的审计结论等。

(三)审计终结阶段

1.主审人员负责拟定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并和复审人员分别签字,送施工单位、建设管理部门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工程结算审计结果。

2.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核报告由审计处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正式生效。建设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依据审核报告办理财务结算。

3.审计质量回访。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完成后,审计处应做好审计质量回访工作,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质量、审计时效、服务态度、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意见。

4.立卷归档。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各个环节应当做好资料的验收、鉴别、保管、交接、签收、登记等工作,确保审计资料完整。审计结束后,主审人员应当按工程审计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审计资料,及时立卷归档。

第八条审计时限。1000万元以下的各类项目的审计时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100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项目的审计时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九条建设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应依照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审计处开展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计工作。

第十条工程款的支付应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政府另有规定的,按政府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责任追究

(一)施工单位应对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1.为了避免施工单位虚报竣工结算价款,按下列标准向施工单位收取一定的审计费:

1)单项工程核减率超过10%的,其审计费用全部由施工单位承担,并由建设管理部门从施工单位工程款中扣除(下同);

2)单项工程核减率在8%—10%(含10%)之间的,其审计费用由学校承担20%,施工单位承担80%

3)单项工程核减率在5%—8%(含8%)之间的,其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20%,学校承担80%

4)单项工程核减率在5%及其以下的,其审计费用由学校承担。

核减率按审计最终核定额与施工单位申报的决算额之间的差额计算。

2.施工单位虚报冒算,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计的净核减率达到30%及以上,或经司法部门确认有触犯法律构成犯罪行为的,学校可取消该施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一至三年参加学校建设工程项目投标资格。

上述规定应列入采购文件及建设合同。

(二)建设管理部门及相关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按章办事,严格控制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审计处应对建设管理部门及相关人员因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提出处理建议报学校有关部门。

(三)审计人员应遵守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学校依法依规追究违反规定,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审计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与政府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小型工程招标后管理问题的补充规定》(宿院〔2011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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