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新利luck菲律宾 经营点水电汽管理制度
宿院〔2006〕141号
为了保障学院水电汽的正常运行,确保水电汽的使用安全,规范各经营点水电汽的安装、使用、维修程序,准确计取水电汽用量,特制定本制度。
一、经营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1.在签订经营合同前,经营者应和水电管理维修科签订使用经营区内的水电汽设施的协议(包括水电汽设施清单),负责保管使用该类设施。
2.经营者不得私自安装、拆除或变更水电汽设施,经营合同到期时按设施清单归还学院。各经营点如确需变更或增加水电汽设施,经后勤处书面批准后,由水电管理维修科负责实施,人工费、材料费由经营者自理。
3.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对于自然损坏的水电汽线路管道、照明用具、开关插座及配电箱设施,由生活服务中心填写报修单,报水电管理维修科免费维修。维修完毕时使用单位需提供原物品,并在维修单上签字认可。
4.各经营点不得私自拆卸水电汽计量设施或私自变动铅封、封条、表盒等配套设施,或使汽表停电致使计量不准。
5.在维修各种机械设备时,需水电管理维修科人员全程跟踪鉴定认可,确保维修质量、不发生安全事故。
6.每月按时交纳水电费。
二、经营点水电汽管理条例
1.在经营期间学院发现水电汽设施缺失,经营者应限期添置到位,否则学院负责购置,费用由经营者负责。经营合同期满后不按水电汽设施清单归还学院,学院按所缺失的水电汽设施的人工费、材料费总额的1.5倍标准从安全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2.对于私拉乱接或自行修理,按水电管理维修科要求限期整改,且保证不再发生类似的情况。学院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强行拆除、停水、停电或50-500元的处罚,直至终止合同,追究法律责任。
3.人为损坏的水电汽设施(将杂物倒入下水道致使堵塞属人为损坏),由损坏者负责修复并经水电管理维修科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损坏者负全责。公用设施被人为损坏若无责任人则由生活服务中心负责维修经费。
4.经营者若违反经营点的职责中第4条规定,水电用量将按正常使用月份的5-10倍标准处罚。人为停电使汽表停止计量且停止计量时间在1小时之内的按2吨/次标准收取蒸汽费,超过1小时按5吨/次标准收取蒸汽费。若出现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收取蒸汽费的标准依次翻倍(即为前一次的2倍)。如蒸汽表确需停电需经水电管理维修科同意,并记录在案。
5.若因经营者的违规操作而引发的一切安全事故,由经营者负全责(包括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相关制度终止使用。承包合同或协议中的条款如有与本制度相悖之处,以本制度为准。
二○○六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