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18新利luck菲律宾 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宿院建〔2021〕1号
各部门、各单位:
《18新利luck菲律宾 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18新利luck菲律宾
2021年12月16日
18新利luck菲律宾 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基本建设管理,完善内控机制,提高决策水平,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学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五年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计划的编制,以及使用各种资金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等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学校基本建设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法律法规,遵守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遵循基本建设规律,遵守基本建设程序。
第四条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基本建设的决策机构,对校园总体规划、五年建设规划、年度投资计划、重大项目建设、重大工程变更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五条基建处是学校基本建设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学校校园规划和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编制和执行校园总体规划、中长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二)负责建设项目用地手续办理;组织编制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组织开展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工作;办理各类报批报建手续。
(三)协同做好工程项目咨询、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和有关设备(材料)等招标采购工作。
(四)负责建设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管理;督促监理、施工单位加强建设项目日常管理。
(五)组织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和专项验收;负责竣工验收备案和保修期内的保修工作。
(六)协同做好工程款项支付及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协同做好工程审计工作。
(七)收集、整理、审核建设项目工程资料,做好资料立卷归档工作。
第六条财务处、审计处、招投标办公室、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后勤管理处、保卫处、信息化中心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基本建设项目建设与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编制
第七条校园规划是学校基本建设的蓝图,是学校确定建设项目、开展基本建设的重要依据,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稳定性和权威性。规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第八条编制校园规划应当贯彻保护环境、节地、节水、节能、节材的基本方针,坚持经济适用、勤俭节约原则,正确处理近期需求和长远发展的关系,现有校区和新建校区的关系。
第九条校园规划应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规划方案应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并充分听取师生员工意见。规划方案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常委会审定后,报地方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学校每五年编制(修订)一次校园基本建设规划,确定五年内实施的建设工程和投资方案。学校安排年度建设项目,应符合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和五年基本建设规划。五年基本建设规划实施期间,原则上可调整一次。
第三章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立项应符合校园总体规划和五年建设规划,满足需求合理、选址可行、资金落实等基本要求。建设项目应首先在学校立项,再向省市相关主管部门申请立项。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由基建处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校园建设规划与学校事业发展实际需求提出;项目提出后,由基建处报学校立项,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列入建设计划,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项目视为已在校内立项。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经学校批准立项后,由基建处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写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向上级履行报批、核准、报备等程序。
第十四条未经立项批准的工程项目不得实施。
第四章项目设计
第十五条方案设计。建设项目获准立项后,基建处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及使用单位细化功能需求,编写设计任务书,征集建设项目设计方案。设计方案在多方选择和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设计方案经审议通过后,其建筑面积、功能布局等重要指标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十六条初步设计与项目概算。项目设计方案确定后,由基建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并根据学校意见修改完善。初步设计与项目概算在履行校内审查与决策程序后,报地方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施工图设计。
第十七条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完成之后,由基建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应履行审查程序,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
第五章项目招标与合同管理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材料、设备采购均要依法进行招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直接发包的项目除外。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招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规和《18新利luck菲律宾 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合同制定以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建设工程合同范本及相关法律为基本依据。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工程内容、承包方式、质量要求、开工竣工时间、工程款支付及结算办法、竣工验收及保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等主要内容。
第六章施工管理
第二十一条进入施工阶段,学校应成立工程建设指挥部,统一协调工程建设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在开工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领取施工许可证,手续不全不得开工。
第二十三条基建处应做好开工前场地的“五通一平”,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及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等开工准备工作。
第二十四条基建处负责项目施工管理具体工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和项目建设实际,落实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安全文明管理等,对施工过程进行全面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管理实行项目负责制。建设方应为建设项目配备专业工程管理人员,代表学校负责建设工程的施工管理,项目负责人应具备项目管理相应的业务能力和工作经验。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根据相关规定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监理单位须按合同约定配备监理人员,并在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前,向基建处报审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基建处代表学校依据合同和有关规范对监理进行监督和管理,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如发现监理单位或人员不能履行合同规定责任的,应及时调整更换监理单位或人员。
第二十七条施工管理实行工程例会制度,工程例会每周至少一次,由监理单位总监主持,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代表根据需要参加会议。会议主要任务是协调、处理建设过程中的各类事务,对项目安全、质量、进度等进行检查和落实。
第二十八条审计处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工程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控制变更和签证量,确需变更签证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学校应不断完善工程质量控制体系,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第七章竣工验收与审计结算
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在地方质量监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由基建处代表学校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学校相关部门验收并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还须进行消防、规划、环保、绿化、排污等专项验收,并向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报送竣工决算资料,基建处组织对竣工决算资料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审计处审计。
第三十三条基建处根据审计报告及合同约定办理竣工付款手续。
第八章资产与档案移交
第三十四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基建处应向资产管理等部门移交并办理相应手续。
第三十五条建设项目实施过程要同步做好资料的形成、积累、审定、整理等。建设项目资料必须反映建设项目管理和建设全过程。
第三十六条基建处要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档案资料的收集、保管、整理和移交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七条建设项目资料应按照建设档案规范要求移交存档。
第九章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基建处及相关部门应逐步完善基本建设管理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建设工程廉政监督机制,加强对建设项目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落实基建工程廉政建设责任。
第三十九条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自觉遵守教育部《严禁教育系统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不得违规插手基建项目,对违反规定者将严肃追究责任。
第四十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受理对项目建设中违法违纪问题的举报并依法依规处理。
第四十一条学校相关部门应认真履行建设工程项目财务与审计监督责任,加强对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以及审计等方面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学校各类建设项目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于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的建设项目,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