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18新利luck菲律宾 校舍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宿院建〔2021〕2号
各部门、各单位:
《18新利luck菲律宾 校舍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18新利luck菲律宾
2021年12月16日
18新利luck菲律宾 校舍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校舍安全管理,消除校舍安全隐患,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师生安全和校园稳定,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5〕12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25号)、《宿迁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宿政规〔2014〕2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舍是指学校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校舍安全指校舍本身在使用过程中存在涉及建筑基础、主体及围护结构、装饰装修等部分的安全问题。危险校舍是指结构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校舍。
第三条校舍安全管理遵循“合理使用、定期检查、防治结合、预防为主、分工负责、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保障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学校成立校舍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相关校领导任副组长,校内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定期听取校舍安全情况汇报,研究部署全校校舍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统筹协调校舍安全管理相关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基建处是校舍安全管理工作责任部门。负责校舍安全日常管理、校舍安全检测、组织全校性校舍安全检查、落实校舍安全隐患整改、校舍安全档案建设等工作。
第六条相关职能部门对各自管理范围内的校舍安全承担监管责任,负责督促使用单位按照规定与规范安全使用校舍。
第七条各校舍具体使用单位应自觉遵守学校校舍安全管理规定并积极做好校舍安全日常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并报告校舍安全隐患。
第三章校舍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条使用单位不得超设计荷载使用校舍。图书馆、档案室、实验楼等建筑物在存放图书档案和安装重装设备前应委托专业人员根据校舍设计荷载进行验算,确保不超设计标准增加校舍楼面荷载。
第九条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校舍使用功能,严禁变动校舍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十条使用单位不得私自对校舍进行装修改造。学校所有装饰装修项目的施工方案必须经后勤管理处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校舍装饰装修要确保建筑物安全,严禁破坏校舍基础和主体结构、开挖地下室、在原有校舍上加层、拆改校舍承重结构等可能严重影响校舍安全的行为。
第十一条相关部门应加强校舍日常维护修缮工作,将校舍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十二条相关部门应强化校舍安全宣传引导,普及校舍使用安全知识,强化校舍使用人的主体责任意识和公共安全意识。
第四章校舍安全检查与鉴定
第十三条使用单位应加强校舍使用过程中的日常安全检查,对发现的校舍安全隐患,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报修。
第十四条学校每学期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校舍安全常规检查,检查校舍安全使用情况,排查校舍主体及其附属物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台风等极端天气来临前,各职能部门应督促校舍使用单位对校舍安全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排查是否存在外墙粉刷层脱落、墙面开裂渗水、门窗脱落、铝塑板及玻璃幕墙脱落、围墙倾斜倒塌等安全隐患,发现隐患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并采取必要防范措施。
第十六条校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基建处应当按照规定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鉴定结果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可会同第三方共同委托鉴定。
(一)地基基础或者结构构件出现明显下沉、裂缝、变形、损坏、腐蚀等异常情况的;
(二)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
(三)校舍改建、扩建或者增加使用荷载的;
(四)改变校舍使用功能,可能影响校舍安全使用的;
(五)校舍遭受火灾、爆炸、碰撞等事故,或者因地下工程施工,或者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导致校舍结构受损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校舍砖木结构满25年、混合结构满30年,框架结构满45年的,应当至少每五年进行一次安全鉴定。
经鉴定为危险校舍的,学校应及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告鉴定结果,并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执行。
第十七条既有建筑幕墙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基建处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一)面板、连接构件或局部墙面等出现异常变形、脱落、爆裂现象;
(二)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而造成损坏;
(三)相关建筑主体结构经检测、鉴定存在安全隐患。
基建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对建筑幕墙进行常规维护和检修。自建筑幕墙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使用期满十年的,应当在期满后半年内进行安全性能检查和评估,且以后每三年检查和评估一次。
第五章危险校舍治理和应急处置
第十八条全校师生员工都有维护校舍安全的义务,发现校舍安全隐患或事故应及时报告。
第十九条基建处、后勤管理处、保卫处等职能部门应建立健全日常值班制度,一旦发现或接报校舍安全隐患情况,应立即向上报告并迅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撤离人员并对危险部位进行围挡隔离,防止造成人身伤害。
第二十条经鉴定为危险校舍的,基建处应会同专业机构迅速制订治理方案,报校舍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并根据学校决定及时处理,确保校舍安全。
第二十一条危险校舍应当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号),按以下情形和方式处理: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对于危险校舍,应当根据校舍安全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及时采取治理措施,解除危险。暂时不具备解危条件的,要采取临时安全处置措施,并落实专人负责,跟踪监管,待条件具备时,立即治理解危。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校舍安全管理工作中,疏于管理、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责任事故的,根据情节依法依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使用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实施校舍装修改造工程,除责令限期整改外,还要承担相应责任。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危及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