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18新利luck菲律宾 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18新利luck菲律宾 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18新利luck菲律宾
2021年12月22日
18新利luck菲律宾 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18新利luck菲律宾 各单位和全体师生员工,以及在校内从事经营、服务、施工等活动的校外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条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学校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相关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为校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消防安全部署,组织推进学校消防安全工作;
(二)健全完善学校消防工作管理制度、责任体系、应急预案;
(三)分析、研判学校消防安全形势,研究学校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指挥协调全校消防安全事故处置与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学校消防事故(件)的调查处理;
(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消防安全方面的任务。
第六条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保卫处,代表学校行使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职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年度计划、年度经费预算,起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
(二)负责学校消防安全日常管理,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学校相关规定及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监督整改消防安全隐患;
(四)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普及消防安全知识;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及扑救初期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五)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督促指导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六)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对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动用明火作业;
(七)督促、协助校内有关单位按相关要求做好各类建设工程的备案,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等相关工作;
(八)负责学校消防设施设备的建设、维护与管理,根据消防规范配置消防器材,落实消防安全技术防范要求;
(九)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整改台账,及时报送有关信息;
(十)制定学校火灾救援应急预案,组建专职消防队伍,组织扑救初期火灾;协助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十一)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学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各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并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根据实际管理层级,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明确并落实各层级与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职责,切实保障消防安全;
(二)建立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负责本单位消防设备和器材的管理工作,确保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六)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安排专人负责,挂牌明责;
(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存放、使用和管理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八)相关部门在与校内从事经营、服务、施工等活动的校外单位签订协议时,应同步签订消防安全责任协议,并承担相应监管职责;
(九)制定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十)发生火灾时应立即报警,及时组织扑救初期火灾并向保卫处报告;
(十一)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在校内从事经营、服务、施工等活动的校外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应按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全校师生员工对其职责范围所涉及的消防安全事项承担具体责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消防档案,组建义务消防队伍,设置防火标识,落实防火措施,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学校将下列单位、场所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公寓、食堂(餐厅)、体育场(馆)、报告厅(会议室)、医院(医务室)、经营网点、招待所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二)信息中心、广播电台等场所;
(三)图书馆、档案室、资料室;
(四)供水、供电、供气等系统;
(五)实验室、计算机房、公共教室、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存储使用部门、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室;
(六)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七)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八)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第十一条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管理
(一)学校消防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校内公共区域的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由保卫处负责管理。配备到各单位的消防设备、器材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改装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设备;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不得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二条存储、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应建立严格的保管、领用、销毁等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持证上岗。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第十三条学生公寓、图书馆、教室、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严禁吸烟或使用明火,严禁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严禁私接电线,严禁无人值守用电。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四条严禁电动车在建筑物内停放和充电,严防电动车引发消防安全事故。
第十五条在校内从事经营、服务、施工等活动的校外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按消防规范要求配置消防器材,及时整改消防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在校内举办文体、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确保活动安全。
第十七条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向保卫处申办动火审批手续,明确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学校各项工程项目消防安全由建设单位负责,消防设施的建设和消防器材的配置应符合相关要求。工程竣工后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保卫处备案。改变建筑结构或使用用途的,应当按规定报相关机构进行消防审验,并将结果报保卫处备案。
第十九条学校设立消防控制室,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控制室值班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二十条发生火灾时,事发单位须立即向保卫处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扑救初期火灾,疏散人员。火灾扑灭后,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一条保卫处应每季度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检查出的消防隐患应及时向责任单位下达《消防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应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自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整改检查出的隐患,并由负责人签字。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隐患和整改情况,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二)消防通道、消防疏散通道通畅情况;消防指示标识、应急照明完好情况;
(三)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门下是否存在堆放物品影响使用情况;
(四)消防设施、设备、器材配置、完好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七)与易燃易爆危险品相关的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八)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九)其他涉及消防安全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及时告知相关人员整改,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配置,消防安全标识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使用、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火灾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消防管理部门和保卫处查出的消防安全隐患,责任单位应按要求及时整改,对不能及时整改的消防安全隐患,责任单位应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及时报告保卫处和分管领导。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应将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工作计划,保卫处负责指导和协助。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工作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
(二)本单位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期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现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二十六条教务处、学工处、保卫处等职能部门及学生所在学院应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对学生的消防安全教育。
(一)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二)开展自救、逃生等消防安全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举办一次消防安全知识专题讲座和一次消防演练;
(三)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组织新入职员工和岗位变动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相关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两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八条下列人员应按法律法规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应按规定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六章 消防应急预案和演练
第二十九条学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制定全校消防应急预案,各单位相应制定本单位消防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做好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保障。消防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舆情管控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期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信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三十条实验室主管单位应将应急预案中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等内容报保卫处备案。
第三十一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第七章 奖 惩
第三十二条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各单位安全责任制和年度绩效考核,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十四条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消防安全隐患,造成火灾事故的,取消单位、个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对相关责任人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发生火灾事故隐瞒不报的,或擅自清理现场的,对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原《18新利luck菲律宾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宿院〔2003〕3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