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新利luck菲律宾 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修订稿)
宿院〔2021〕30号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和省委十项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中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江苏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苏办发〔2014〕9号)和《关于公务接待和商务接待禁止饮酒相关事项的通知》(苏办〔2018〕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务接待,是指使用学校经费支出用于来校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检查指导、学术交流、验收评估、请示汇报等国内公务接待活动。
第四条公务接待应坚持有利公务、务实勤俭、严格标准、对等接待、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民族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根据公务活动性质、目的、重要程度及接待对象的不同,公务接待活动分为校级公务接待和非校级公务接待(业务接待)两种。
第六条校级公务活动接待范围为:学校层面或名义组织承办的会议;来校视察、指导工作的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兄弟院校校级领导;以学校或校领导名义邀请的领导和来宾;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开展的活动等。
校级公务接待由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党办、校办)牵头组织接待,相关部门、单位配合,校级公务接待费用由党办校办负责管理。
第七条非校级公务接待(业务接待)接待范围为:兄弟院校非校级领导来校开展社会服务(科技服务、教育培训等)洽谈、人才引进、学术交流(专家讲学、学术报告等)、专家评审、产学研业务拓展等方面的相关接待。
非校级公务接待(业务接待)由校内对口部门、邀请部门(单位)、主办或承办部门(单位)负责接待,费用从部门(单位)相关经费中列支。
第八条公务接待实行提前审批制度,接待单位事前须如实、完整填写《18新利luck菲律宾 公务接待审批单》(附件1),校级公务接待由分管行政工作的校领导审批,部门(单位)接待由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九条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原则上无公函(包括来访单位来函或校邀请函)不予接待。因学校事业发展需要,以学校名义邀请来校指导的重要来宾的接待,须附邀请函,并报分管校领导同意。
各部门、各单位因开展业务活动产生误餐费用的,用餐标准原则上不应超过每餐40元/人,不得纳入公务接待费管理。费用报销时遵循“一事一结”原则,填写《18新利luck菲律宾 校内误餐审批单》(附件2),从符合规定的预算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十条公务接待用餐一般采用自助餐形式,不具备自助餐条件的,可以安排桌餐,并严格控制用餐标准,用餐时一律不上香烟、酒水和含酒精饮料。
公务接待一般不安排宴请,可安排工作午餐或晚餐,接待标准为:省部级领导不超过150元/人/餐,厅局级及以下人员不超过120元/人/餐。公务接待用餐菜肴以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
第十一条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原则上陪餐人数不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二条公务接待对象需要安排住宿的,应在协议酒店(宾馆)安排,执行协议价格。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或普通单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院士、著名专家学者等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房间内不摆放鲜花,不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三条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高速出口组织欢迎活动,不跨地区迎送,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组织师生欢迎,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有意造势或搞夸张性宣传。
第十四条公务接待出行原则上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五条公务接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接待规定和纪律,廉洁奉公;待人热情诚恳、服务周到,着装整洁大方,重要公务活动应着正装。
第十六条公务接待不得组织旅游或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举办师生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七条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报销规定,结算时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公务接待费用报销应遵循“一事一结”原则,接待部门应在公务活动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履行报销手续,不得延期结账,不得累积报销和用大额发票入账;票据填写必须规范,报销凭证应当包括公函、接待审批单、发票和菜单,凭证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报销。
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八条公务接待经费支出情况应根据有关规定按年度公开,接受教职工监督和财务审计。各部门、各单位每年度末应将本年度公务接待费用开支使用情况汇总后报校办备案。
第十九条违规或超标准接待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给予党政纪处分。
第二十条外事和港澳台事务接待活动,执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苏财行〔2014〕6号)有关规定和相关文件精神,接待方案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审定。
第二十一条未尽事宜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原《18新利luck菲律宾 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宿院〔2018〕45号)及《18新利luck菲律宾 校内工作餐管理规定》(宿院办〔2018〕12号)文同时废止。
18新利luck菲律宾
2021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