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新利luck菲律宾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
宿院〔2024〕1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依法治校工作,规范法律事务管理,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依据公平竞争、择优选用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确定一家律师事务所,作为学校常年法律顾问单位并签署聘用合同。律师事务所指派1-2名相对固定的正式律师协助学校做好法律事务管理,对外统称“18新利luck菲律宾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受学校委托,处理学校涉及的法律事务和法律问题。
第三条法律顾问的主要任务是为办学治校提供法律支持,促进各项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专业化。
第四条法律顾问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学校涉法事务;
(二)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聘任要求以及聘任合同认真履行职责;
(三)依法维护学校和师生员工权益;
(四)坚持事前防范法律风险、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
(五)遵守法律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学校法律顾问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工作需要,参与对学校起草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以及重要政策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学校重大事项的相关法律文书;
(二)根据工作需要,为学校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行政行为、重要民商事行为、对外合作与交流进行法律论证、风险评估,提供法律意见;根据学校授权,可以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
(三)受学校委托,可代理学校参与诉讼、仲裁、调解、非诉讼纠纷等法律事务;对学校尚未形成诉讼或仲裁的民事、经济、行政争议提供法律意见,参与调解、协商等;
(四)协助学校开展依法治校实践、培训和法律知识普及活动;
(五)受学校委托,对侵害学校合法权益的事项在媒体发布相关声明;
(六)对学校校园伤害事故等纠纷提供事前法律建议;
(七)担任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委员,参与听证等;
(八)对学校涉及财税方面工作提供法律建议;
(九)学校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章聘任及解聘
第六条学校法律顾问的聘任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三)精通教育法律法规、熟悉高校管理;
(四)具有5年以上律师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
(五)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第七条学校与法律顾问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聘用期限、聘用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
第八条法律顾问聘期二年,期满后不再续聘的,聘任关系自行解除。
第九条法律顾问在聘期内有以下情形的,应予解聘: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纪律被判处刑罚或受到党政纪处分的;
(二)因不当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或借用学校之名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学校、师生员工合法权益或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或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五)一年内两次考核不合格;
(六)其他应当解聘的情形。
第四章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查阅与学校委托事项有关的资料;
(二)有权对学校重大改革或重大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三)有权对学校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
(四)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列席学校相关会议或者参与学校相关活动;
(五)办理学校法律事务时,依法有权向有关部门或个人了解情况;
(六)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七)依照法律、法规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学校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国家秘密和学校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二)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三)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学校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五)按学校授权,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向学校报告有关委托事项的进展情况;
(六)法律顾问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法制办公室;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工作程序与管理
第十二条法律顾问向学校提供法律咨询时应提供规范的书面意见,以起草和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函、协议书以及其他书面形式,交付法律服务成果。
第十三条除口头解答法律咨询外,法律顾问对于一般性的法律服务通常以电子邮件、传真、短信、微信等便捷方式办理。对于本办法第五条所列举的比较重大的事项,须以起草和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函、协议书等形式提供规范的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法律顾问处理法律事务的程序:
(一)校内各部门、单位将需要咨询和处理的法律事务网上申请并填写《法律顾问工作审批单》,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该部门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提交法制办公室。
(二)法制办公室对接法律顾问,法律顾问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或其他方式提出法律意见,结果分别向法制办公室和申请部门反馈,同时向法制办公室分管校领导报备。
(三)法律顾问就法律事务须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由法制办公室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法律顾问办理涉法事务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提交法律意见书,特殊情况经报法制办公室同意后可延长时限。
第十六条法制办公室是学校法律顾问管理机构,承担学校法律顾问开展工作和活动的组织协调、沟通联络、服务保障等具体事宜。
第十七条学校每年按双方合同约定为法律顾问安排工作经费,工作经费由法制办公室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法律顾问受学校委托担任诉讼、仲裁案件和非诉讼案件代理人的,代理费按照优惠原则另行协商确定。
第十九条法制办公室针对法律顾问参与涉法事务的工作情况建立年度履职工作档案,每半年会同相关部门对法律顾问办理涉法事务情况进行综合评估与考核,提出年度劳动报酬初步意见。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