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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规章

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资产品目

配置范围、数量

价格上限(元)

最低使用年限

计算机(含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

原则上仅为编制内行政坐班人员配置;便携式计算机根据工作特点和实际需要审核。

台式计算机:处级不超过6000/台;科级及以下不超过4500/台。便携式计算机不超过8000/

6

打印机

原则上按行政办公室间数,每间配备1台打印机;A3网络打印机按照不超过部门人数15%的比例配置;彩色打印机原则上不予配备,确有需要的,在打印机配置总额内调配;票据打印机根据机构职能和工作需要合理配置

A4打印机不超过2000/台;A3打印机不超过8000/台;彩色打印机不超过4000/台;票据打印机不超过2500/台;一体机(打印扫描复印)不超过4500/

6

复印机

二级单位确有必要经审批可配置1台;提倡相邻部门(单位)共用共享

24000/

6年或复印30万张

会议平板

公共会议室用

15000/

6

投影仪

10000/套。

6

扫描仪

二级单位确有必要可配置1

4000/

6

碎纸机

按照不高于打印机数量二分之一的标准配置

1500/


照相机

除宣传部门外,其他部门(单位)原则上不配,确有必要,严格审批

普通相机不超过4000/部; 单反相机原则上不超过10000/

6

中央空调

根据专业标准配置,按楼层和面积

不超过800/平米

15

分体空调

使用面积8-14㎡房间:1

2500

10

使用面积15-23㎡房间:1.5

3000

使用面积24-34㎡房间:2

4500

使用面积35-42㎡ 房间:2.5

7000

使用面积43-50㎡房间:3

8000

使用面积超过50㎡房间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配置

 根据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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